損害係因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依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 定,縱令該侵權行為人,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亦不得減輕其賠償 金額,其不能以侵權行為人之無資力,即謂受害人不應請求賠償,更無待 言。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 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被上訴人持某甲簽發之空頭支票,向上訴人騙購毛線四十二磅,既經上訴 人持該項支票向發票人某甲行使追索權,請求給付票款,已獲有勝訴之確 定判決,在未證明該案確有執行無效果之情形以前,其出賣之毛線已獲有 相當之代價,即難謂實際上尚有何損害,而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往來交易安全義務係指個人、企業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時,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的危險,此具有社會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性質,其主要規範目的在於擴張不作為侵權責任,並用於判斷間接侵害的違法性,以認定何人應就其不作為或間接侵害負侵權責任。 而就此危險的防範,法人負有組織義務,其因過失違反組織義務,致侵害他人權利,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組織義務的內容包括:人員的配置(人員的人數及專門能力)、物的設置、維護及更新,及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管理機制的建立(制定規則、監視體系、資訊傳達等)。
工黨主席李卓人說如果中央設「篩選」的話,明顯是針對香港的泛民主派,是「假普選」。 香港大學法律教授陳弘毅認為,「愛國愛港」是一個政治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又認為香港普選應採用法律上可操作的標準和制度。 各個佔領區的持續時間各不相同,最短的是尖沙咀佔領區,只維持3日。 其他佔領區持續的時間較長,當中旺角佔領區被佔據近2個月,在11月25日至27日遭警方武力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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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普選聯盟的「三軌提名」(同時包括「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及「越民主越好」的「提委會提名」)方案獲得最多支持,有33萬票;學聯及學民思潮的「學界方案」(「公民提名」及立法會議員組成之「提委會提名」)則有30萬票。 88%投票者(近70萬)認為,如政府方案不能讓選民有真正選擇,立法會應予否決;8%即近6萬投票者認為,在沒法改變中共所設定的提名框架下,立法會民主派議員應暫且擱下己見,讓特首普選方案通過。 政府指投票無法律效力,表明「公民提名」在法律、政治和實際操作上的有種種爭議,難以落實;但補充是次公投並非如部份中央官員所言是「非法」行為,強調只是「沒有法律效力」。 負責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鍾庭耀博士形容,近80萬人參與「全民投票」是港人創造的歷史,意見不論對誰有利,都已被表達。 200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了香港普選時間表: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及以后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随后。 香港特區政府表示為落實普選,會充分考慮了市民、社會各界及立法會的意見,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領導的政改諮詢專責小組現正進行政改諮詢。
金鐘一帶的佔領區範圍最廣闊的時候是在9月28日至10月1日,達到人數最高峰時期,佔領區之後縮小,令灣仔在運動早段亦告失守;但除龍和道及金鐘道外,大範圍清場一直拖延至12月才進行。 中環在12月11日上午被執達主任清場,金鐘夏愨道、添美道在同日下午由警方清場,使佔領區大幅縮小至僅餘立法會示威區外的行人通道。 佔領行動持續79日後,最終在12月15日以銅鑼灣佔領區及添馬艦立法會示威區被全面清場作結。 又此罪之既、未遂區別,在於該行為已否致使公眾運輸工具發生往來之危險,倘該行為業已使公眾運輸工具因而傾覆或破壞者,則屬同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之範疇。 條關於商品製造人之企業經營者責任,並未以企業經營者之負責人或受僱人是否具有侵權行為為責任成立之要件,法人均應負侵權責任。 針對此爭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案件,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結論認為民法第184條法人侵權行為是採肯定說加以適用的。
- 上開法律問題,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無須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 然而,較早前一名女學警在Instagram上載一幅掛有黃絲帶的便服相片後,被紀律處分,該名學員最終被辭退。
- 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
- 下午5時,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發動於灣仔駱克道遊樂場集會,譴責警察無理毆打本身為註冊社工兼社福界選委的曾健超,估計參與社工逾500人。
又用攝錄機拍攝正在彌敦道選購金飾的市民,及要求對方面向攝錄機。 另有記者拍攝到警員用警棍從後襲擊途經市民,亦有警司用警棍不斷揮打途經的市民,多名市民受驚倒地。 10月15日,7名警員涉嫌在龍和道清場期間把曾健超抬到暗角,對其拳打腳踢。 警方收到報案後卻遲遲未把涉事警員逮捕,直至事件發生後一個半月,才終於拘捕涉案警察。 然而在2008年的旺角警署強姦案中,警方在接報後翌日即將涉案警員拘捕,兩案的處理程序有很大的落差。 而警方在拘捕7警時選擇控以刑責較輕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的「襲擊造成身體實際傷害」來檢控,而非《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來檢控,有警方包庇涉案者之嫌。
種種事件令警隊聲譽嚴重受損,公信力下降及被質疑淪為為政府高官服務的政治工具。 至10月30日,警察投訴課一共收到1767宗關於雨傘革命的投訴。 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如刑事判決認定 相對人違反該條項之規定,抗告人並受騙而購買此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 飼料,予以使用,致其飼養之豬隻死亡,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即應推定相對人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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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9月30日至10月2日期間香港多處地方亦有響應佔領行動的集會,包括港鐵上水站附近(9月30日)、深水埗、葵盛東、大圍、屯門、柴灣、觀塘等地。 銅鑼灣全日亦繼續坐滿示威者,當中有大學生,亦有來香港旅遊的台灣人。 在場市民在遊客區用多國語言寫下他們的訴求;惟周邊商舖就受到集會影響,崇光百貨更提早晚上6時關店。 銅鑼灣跟其他佔據點一樣,設立了臨時物資中心,全日不斷收到補給物資。
實務上甚為罕見,蓋依僱用人選任受僱人雖曰盡相當之注意,而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未盡相當之注意者,如無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事,仍負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賠償責任(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116號可資參照)。 民法第188條以僱用人責任成立之法人責任,就受僱人之責任而言,許多致生損害之事故,並非全然由於受僱人疏於注意,而係因法人企業組織本身之瑕疵或企業管理之缺陷所致。 由受僱人負責,在現代大型企業活動中,顯然超越受僱人所能控制之範圍。 就侵權行為法嚇阻不法的規範功能觀之,並無法要求受僱人就其所無法控制之危險負責。 而佔中示威者亦稱,若警方不阻止反佔中人士的暴力行為,就會終止與政府的對話。 和平佔中和學聯宣布棄守旺角,往金鐘集會現場,但無人理會。
下午6時50分,全副裝備的防暴警察更向示威者展示「速離否則開槍」的橙底黑字警告旗,並再度發射催淚彈。 上午11時,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何俊仁及張超雄運送十多箱音響器材到集會現場時遭警方阻撓,然後連同其他3人被拘捕,音響器材被充公。 律師小提醒:進行傷害罪和解的時候,建議透過法院調解或請律師陪同,留下正式的文書記錄,以保障雙方訴訟上的權益。 至於為什麼會建議選用和解的方式是因為對於被告來說,傷害罪和解將會有利於請對方撤告或者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緩起訴,避免刑事追訴、留下前科的風險。 不過如果雙方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