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35條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1.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申請 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檢具承攬契約書影本、估價單影本等。 3.檢具買賣契約(預約)書影本、建物權狀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 3.檢具建物權狀影本、漏水施工估價單、漏水管線位置圖等。 車禍事故當事人及車主如果不能親自到場參加調解者,應出具本人親自簽名蓋章的委任書並具備車禍當事人、車主及代理人的身分證。 會議中主席通常會先詢問雙方想要怎麼賠償? 心中有設定哪些賠償條件、金額底線等,先了解雙方想法後再進行調解。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
車禍事故當事人非車主時,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