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大著數

【丁說】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並未規定事件審理時,得逕變更為民事訴訟事件,或追加、反請求民事訴訟事件。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訴之變更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 三、又債權人除須有行使權利之意思外,並須有請求行為、起訴或與起訴同一效力之確定債權或實現債權行為,始具中斷時效之事由(另為債務人為承認),此為我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明定之時效中斷事項。
  • 答:家事事件法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法院處理關於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病人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家事事件時所依據的法律。
  • 5.繼承人一旦向法聲請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即溯及到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也就是一開始就不是繼承人,跟遺產繼承不發生任何關係。

又或是在「诉状」上主张一大堆跟案件无关的事情,开庭的时候,法官还得逐一确认大姐到底是想干嘛。 从笔录上也看得出来,到后来法官也没什么耐心了,就依照双方提出的数字算了个金额,判决大姐跟小弟要给小妹二十来万。 ※想要查閱主要大法且能了解修法內容(新舊條文對照、立法理由)、考試重點法規(命題紀錄),並且整理條文與條文間、條文與大法官解釋間關聯性(相關條文)者。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內容簡介

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亦僅授權司法院就同條第一項所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事項,制定相關規則,當不及於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聲請事項。 司法院依該條之授權所發布之民事閱卷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亦逾越其授權範圍。 尤以法庭錄音光碟所記錄、留存之聲音,關涉當事人、證人、關係人或司法人員等隱私權基本權利之保障,交付記載關涉個人隱私資料光碟,實應以法律為明確性之規定為宜,行政規章不應以超逾母法之授權,加以擴張規範。

【乙說】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 【甲說】按國家賠償法第八條雖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為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國家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 易言之,對於侵權行為,提起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算。

建議將重要法條(含施行細則)錄音播放,每天上下班時或做家事時,都可以隨身聽,熟能生巧,自然輕鬆上榜。 近年來的考試有一個取向值得注意,就是往常特種考試,尤其是身障、原民特考 的選擇題命題,相較於高普考較為艱澀,但自民國104年地方特考開始,這個趨 勢就有所轉變。 亦即高普考、地方特考逐漸增加了一些具有辨識度題目,而且題 型也有明顯的改變,不再是只考傳統的理論題。 我先是花了很久的时间看大姐在法庭上的陈述跟「诉状」,然后试著厘清她的想法,像是她一直说小妹拿走妈妈的钱,却又跟法官说这是另外要告小妹的,也没有打算要拿来跟要付的扶养费抵销(那干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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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採三級三審制,於臺灣各地普設地方法院13座,本院是其一。 臺北地方法院即於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因當時無適當之辦公處所,故以臺北縣廳內的一棟做為院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與同在大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服務站、外籍配偶服務中心等派員,為新移民、外籍配偶等提供整合性服務,包括:居、停留法令諮詢、大陸依親居留加簽、延期及資料異動、外籍配偶居留延期與資料異動、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移民輔導及外語翻譯服務等。 如果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發現沒有被通報的家庭暴力、性侵害、老人保護、身障保護、兒少保護、高風險家庭、或有自殺疑慮的當事人,將會通報相關單位,適時連結資源介入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提供當事人、關係人情緒支持與正向回饋的會談等服務,有助於穩定家庭與親子關係,找出溝通的模式,正向看待自我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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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非訟程序與民事訴訟法之人事訴訟程序固有不同,但後者亦規定法院應為職權調查,並排除當事人認諾、捨棄、自認等規定,且依訴訟程序審理,通常較為嚴格,對當事人非必不利。 況家事事件法將某類事件列為非訟事件,其目的即在使法官得依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第二審法院未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對於當事人程序利益之保障如未有欠缺,基於訴訟經濟,自不得僅因其未適用該程序規定,即將原判決廢棄,否則,反悖於該類事件列為非訟事件之立法本旨。 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之暫時處分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並規定,暫時處分之執行,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參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聲字第三一號判例意旨,同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應為目的性限縮,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裁定,經抗告且卷宗已送交最高法院者,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應以第一審法院為管轄法院。 【乙說】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所稱暫免繳納之裁判費,係指當事人就該訴訟依民事訴訟法原應預納之一切裁判費而言,包括各審級之裁判費在內。 當事人既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內起訴,縱於提起上訴時,該條例已因施行期間滿五年,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當然廢止,但當事人原享有暫免繳納裁判費之利益不因之而受影響,自無庸預納第二、三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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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 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其立法目的乃為避免資料蒐集者巧立名目或理由,任意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故明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與其他目的做不當之聯結。 同法第十五、十六條復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一、基本案情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内因男方未依承诺将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且在外面用夫妻双方居住房屋抵…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在学期间没想过要从事什么公益活动,不过人生总是会有误入歧途的时候,现在除了是法扶律师有时会接法扶案件以外,也在环保或是教育相关团体当志工。 因无意间在PTT八卦版回复一篇〈George and Mary 现金卡害了多少人?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國民法官新制將實施 中華郵政發行紀念郵票小全張

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準此,當事人在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並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之附帶請求時,必須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即以准予撤銷婚姻或離婚為停止條件之成就,始須就其附帶請求為裁判。 所謂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在依法準用之情形,應視判決之結果有無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之需要而定,非以形式上原告之訴有無理由為準。 非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所定前提訴訟,應包括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所定訴訟之全部,其中漏未規定之前提訴訟,如已繫屬於法院,非訟法院亦應將與各該訴訟有關之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裁定移送法院合併裁判。 【理由】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各類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應先依同法第三條各項規定,區分事件之性質及類型,分別依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處理。 施行前原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之事件,施行後既改列為家事非訟事件,各級法院審理該事件,應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改依家事非訟程序終結之,第二審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形式終結者,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三審仍應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並以提起再抗告視之。

於此場合,法院閱卷室即為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送達處所,倘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書記官得將文書置於該閱卷室,以為送達。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 三、按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定有明文。

八、法院就前提訴訟認原告之訴無理由而為駁回之判決,原告對之提起上訴,當事人所為附帶請求,亦有移審之效力。 【決議】採乙說,文字修正如下: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婚姻當事人之一方因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雖他方當事人依法僅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而不得據以請求離婚,然請求離婚亦係向法院求為使其婚姻關係消滅之判決,依其聲明解釋,仍應認為係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一)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九六五號判例係基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而為,而該等公司法規定在歷次修法歷程中既未有所變更,顯見立法者就此等未達定足數之股東會決議已明確採行「得撤銷」說,則在權力分立之架構下,司法權自無從逾越,而透過解釋從事法之續造。

此項規定既未限制僅於債務人提起抗告,始應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即應對債權人提起抗告亦有適用,故抗告法院仍應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 【甲說】第二審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誤用民事訴訟法之人事訴訟程序審理者,如不影響裁判之結果,本院不得僅因其未適用家事事件法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即將原判決廢棄,仍應予以維持。 二、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次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均揭明:「此外可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者,如支付命令之送達等,本條特臚舉之,乃明示審判上之中斷事項。」亦即必須其行為與起訴之行為相當,其結果亦須與判決結果相當,以故,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列舉者,應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得以確定債權或實現債權之中斷事由,始克當之。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係關於供訴訟費用擔保物返還之規定,訴訟費用所屬之本案訴訟如已終結,訴訟費用應由何造負擔? 亦告同時確定,倘有應由原告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被告已得隨時據以對原告所供擔保行使權利,竟遲不為此項權利之行使,將使因供擔保而生之權利久懸不決,因而有同條第三款規定,使供訴訟費用擔保之原告有請求返還擔保物之依據。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台灣同胞福祉。 涉台法庭成立以來,始終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落實落細惠台舉措,推進涉台司法服務精細化、均等化、普惠化,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支持、保障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 目前,海滄法院的台胞陪審員已從最初的10名增加到目前的39名,涵括在大陸事業有成的台商、來大陸創業打拼的台青,以及與大陸配偶結婚的台胞等各個群體,人員結構不斷優化,代表性不斷增強。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憲法法庭

截至2022年4月23日,全国共有人民法庭12209所,其中乡村法庭约占60%、城乡结合法庭占25%、城区法庭占15%。 同期全国的乡镇及以下的行政区划有41636个,乡镇区划与法庭比是3.41∶1,即每3.41个乡镇就有一个人民法庭。 反映了人民法庭是“基层的基层”“基础的基础”矛盾纠纷解决的第一线,基层社会治理及诉源治理的排头兵。 人民法庭建设与布局地域广、数量多是主动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公平正义新期待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的具体落实。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其到庭說明、陳述意見。 承辦大法官收受案件後,即蒐集資料,研究案情,並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原法院徒以兩造所生之子現由相對人監護中,即謂再抗告人聲請由其監護,已超出假處分之範圍,依上說明,已有可議。 且假處分非屬確定私權之訴訟程序,故假處分聲請人之本案請求,是否確實存在,非假處分程序所應審究,原法院以判決離婚者,關於子女之監護,原則上由夫任之,因認再抗告人聲請由其監護,不應准許,亦難謂當。 離婚之訴,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其管轄,惟聲請人主張其夫某甲係入贅聲請人之家,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關於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聲請人儘可向自己現在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提起此項訴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指定管轄之原因存在,乃遽向本院聲請指定管轄,顯難准許。 上訴人前就乃父所遺系爭各項不動產謂有四分之一繼承權,對被上訴人訴求照額分割,在上訴第二審中既經當庭為分割之和解已告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該和解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乃和解後更就同一當事人,同一法律關係,求為確認共有權屬己,按諸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顯難謂合。 蓋前後兩訴雖有分割、確認名稱上之不同,而兩者之內容既可以代用,仍不能不受該條項所定一事不再理之限制。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被上訴人前次對於上訴人提起之離婚之訴,係因未繳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並非因無理由而被判決駁回,則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同居之訴後,復提起撤銷婚姻之反訴,自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九條限制之列。

法院為了判斷由何人來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比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有必要請專業社工人員進行實地的調查訪視,提供評估建議,做為法官裁判時的參考。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说起家事案件,肯定是在所有的案件类型里面最麻烦的一种,因为虽然说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大约有1/3的时间是在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但是在家事案件里,则会扩大到大约有2/3的时间是在处理当事人的情绪,从老公对她有多差劲,到爸爸分财产如何的不公平,每一个家事案件的背后常常都有一个让人不愉快的故事。 【決議文】按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判決,須原告已供擔保後,始得為假執行。

(一)【要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種類及範圍,屬於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但如因內容過於冗長,登記簿所列各欄篇幅不能容納記載,可以附件記載,作為登記簿之一部分。 因此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雖未記載於土地登記簿,然於聲請登記時提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有該項債權之記載者,此契約書既作為登記簿之附件,自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乙說】因受詐欺而行賄,縱其動機不純良,但其給付仍係受詐欺所致,並非不法原因之給付。 回顧日本2022年重大事件,在讀賣新聞和時事通信社選出的年度十大新聞中,前首相安倍晉三7月8日遇刺身亡一事都居首位;其他上榜新聞還包括COVID-19疫情肆虐及日圓狂貶等。 本次模擬法庭之起訴事實為被告與被害人間曾因土地界址糾紛致生憎恨,被告因而於某日攜帶兇器(木質轎栓)前往被害人所有之工寮,見被害人在工寮內休息,即基於殺人犯意,持該轎栓揮擊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大量出血死亡之殺人既遂案件。

”涉台法庭堅持以法為媒、立足實務、厚植共識,積極打造兩岸基層司法交流交往平台,著力推動台灣法學青年到人民法院交流實習,促進兩岸司法領域的融合互通。 涉台法庭先後主辦“兩岸醫療糾紛司法實務研討會”“海峽兩岸家事司法實務研討會”等交流活動,參加“中華司法研究高峰論壇”“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司法高層論壇”“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兩岸訴訟制度比較專題研討會”等論壇研討,積極擴展與台灣司法實務界人士的溝通渠道。 2019年以來,為加深相互理解、增進互信認同,促進台灣青年到祖國大陸追夢、築夢、圓夢,涉台法庭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率先在全國法院接收兩批次8名台灣法學青年實習生開展實習。 通過實習,台灣青年學生更加全面了解了惠台政策、人民司法現狀,也見證了人民法院的作為擔當,有效拓寬了兩岸司法交流渠道,促進了海峽兩岸深度融合發展。 海滄法院涉台法庭首創台胞緩刑考察員制度,聘任台胞作為緩刑考察員,協助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對刑事案件台灣地區被告人的成長背景、在台灣地區的前科等情況進行調查,作為被告人是否符合緩刑宣告條件的參考。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有些纠纷虽然不涉及技术与专业化方面的复杂性与难题,但是矛盾纠纷的主体比较特殊,也需要专门化以满足特殊需求。 以少年法庭建设来看,截至2021年5月底,全国法院共成立1800多个少年法庭。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体现“包容宽容但绝不纵容”的政策精神,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 同样,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以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重要工作内容,家事审判的特殊性也体现在法庭建设的专业化上。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民國108年(2)

2.走进下城区老年公寓、华海幸福家园养老服务中心,拱墅区老人公寓为老年人们进行普法宣传。 3.每月在杭州市拱墅区运河广场学雷锋法律咨询活动中为市民提供法律帮助。 【決議】本則判例加註:「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四百四十七條已修正,當事人於第一、二審為追復爭執之陳述,應符合各該條之規定」。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當事人以一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分配表異議權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

  •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流动性的增强,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复杂,体现出专业化解纷的需求。
  • 當事人既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內起訴,縱於提起上訴時,該條例已因施行期間滿五年,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當然廢止,但當事人原享有暫免繳納裁判費之利益不因之而受影響,自無庸預納第二、三審裁判費。
  • 2017年女方委托其他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未到庭应诉,法院从挽救婚姻等角度,依法判决…
  • 【決議】本點加註: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民事訴訟法增訂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 認領子女之訴,關係生父之血統及非婚生子女之身分,與社會公益有關,故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認領子女之訴,不適用之(五百九十條)。
  • 因此,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的熟人社会中,开展流动法庭巡回办案能够对旁观者、涉诉当事人周围的人无形中产生非常积极的法律意识教育,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指引作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推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展开。

由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派員駐院提供就業訓練、工作機會介紹、推薦及媒合、就業資訊等服務。

【理由】該事件既經第二審法院裁判,於確定前,其抗告均應由該第二審法院受理,故有發回必要時,應發回該法院。 【甲說】不當得利制度乃基於「衡平原則」而創設之具調節財產變動的特殊規範,故法律應公平衡量當事人之利益,予以適當必要之保護,不能因請求救濟者本身不清白,即一概拒絕保護,使權益之衡量失其公平,故如已具備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應從嚴認定不能請求返還之要件,避免生不公平之結果。 本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二號判例未審酌雙方之不法具體情況及輕重程度,即一律拒絕保護,致使權益之衡量失其公平,不免造成不法即合法之結果,有違其立法之本旨,宜不再援用。 到場的劉小姐分享擔任國民法官的經驗,她表示,一開始懷疑「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真的可以做好國民法官嗎?」,但全程參與後,進一步深刻體會到,將來民眾可以直接參與審判,近身了解、參與司法審判運作,或許還是會有批評,但這些批評會是比較有所本、比較貼近真實的。 一灣淺淺的海峽,成為夢裡揮之不去的深深思念;兩岸一家的血脈,融匯了濃濃的思鄉之情。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家事專區

十年來,台胞陪審員參與陪審案件1300餘件,有效提升了台胞對人民司法的參與度、親近度與信任度。 憲法法庭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外,其他案件可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應提出審查報告,送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 美國開國元勳、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 有句名言:「收稅是種強大的力量,使用不慎就會造成毀滅。」美國稅制上的制衡機制,讓司法權來糾正已經被濫用的行政稽徵權,造福全美國人,值得借鏡。

关于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性,周强院长指出“司法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智慧法院是中国特色的理论范畴,是指“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格局下,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支持透明便民的公众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的新型现代化人民法院”。 [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中国应用法学,2017(02)]宏观层面,智慧法院是对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状态的一种描述和总结;微观层面,智慧法院可以指的是某个具体的法院。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