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日,因臺北縣瑞芳鎮、雙溪鄉、平溪鄉及貢寮鄉(今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距本院院址遙遠,為免當事人長途跋涉,於是改隸屬基隆地方法院至今。 1946年1月10日,將花蓮港支部升格為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今花蓮縣及臺東縣地區改隸新成立的法院管轄。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臺灣,並在同年11月1日正式將法院之全稱改為今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904年3月後一度亦將臺中地方法院併入本院為出張所,惟旋於1909年10月恢復該院。 台北地方法院 同一時間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臺東廳(今臺東縣)自亦臺南地方法院改歸本院管轄。
原先係將包括今台中地區地處之台灣縣在內共三縣一廳之司法事務交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掌理,不久因台灣抗日活動日熾,日本政府宣布全島施行軍政,直到1896年3月31日軍政始行廢止。 期間台灣總督府曾於1895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因統治者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所以另外創設「法院」一詞以代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 依據該命令除設置總督法院外,另設11個支部,中部地區有彰化支部及埔里社支部,惟並無台中支部之設,按其地望,今台中地區應屬彰化支部所轄。 在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中,本院之訴訟管轄區域雖非最大,仍次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但轄區逾千萬之人口,幾占台灣總人口之半數,則為所有二級普通法院之首。 1943年,因二次大戰戰局吃緊,日本政府為求減輕法院負擔,將本土裁判所之戰時體制適用於台灣,對地方法院單獨部判決不服者得直接上訴於本院覆審部,再度成為二級二審制,該制行使至日治結束。 計日治末期,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共轄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別是台北及其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義支部與高雄地方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位置
甚至本院有時本身也會成為媒體事件主角,如2006年7月間因趙建銘聲請羈押案開庭所爆發的法警與媒體衝突事件即為一例。 台北地方法院 合歡山區冬季遊客增,花蓮縣衛生局元旦起在松雪樓啟動高山緊急醫療站,週末、連假期間派駐1名醫師、2名護理師及救護車駕駛,提供即時性緊急治療。 這種企業等級的金庫保險箱,能夠支援14種鏈,意思是可以支援儲存多種加密貨幣,以及一個案子就開一個帳戶,可以開無限多個帳戶的分帳管理,對檢調機關來說,未來只需要一台伺服器,就能儲存多種加密貨幣「證物」。 再者,犯罪者如果沒有交出私鑰,抓到人,他把私鑰給共犯把錢轉走,執法機關也拿他沒辦法。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日本統治之初實行軍政,不願以「裁判所」此一日本本土審判機關之名稱呼軍事法庭,因此上開命令創設「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因此臺灣審判機關意外的早就以「法院」為名。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採三級三審制,於臺灣各地普設地方法院13座,本院是其一。 臺北地方法院即於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因當時無適當之辦公處所,故以臺北縣廳內的一棟做為院舍。 紐約法院將查扣FTX創辦人佛瑞德的帳戶,尤其是加密貨幣帳戶,「如何查扣虛擬資產所得」已成了全球執法機關面對的問題,此外,FTX盜用客戶資產事件引發全球加密貨幣持有者的憂慮,引發提領潮,在銀行的術語稱為「擠兌」,即使幣安這種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都被提領了9百多億台幣。 公證是為保護私權由公證人證明特定的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法律制度,具有堅強的證據力與執行力。
台北地方法院: 司法信箱網址
第三,當要儲存的加密貨幣種類繁多,有和各種電子錢包相容性的問題,例如狗狗幣能存在A類的錢包,無法存在B類的錢包,因此執法人員到達現場之前,必須準備好幾種錢包。 台北地方法院 本院轄區人口為2,818,139人(2021年8月),是中華民國所轄人口第二多的地方法院,僅次於新北地方法院(310萬人)。 提存所辦理的業務有(一)清償提存,(二)擔保提存,(三)取回提存,(四)領取提存。 當債務人欲清償債務,而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不能確知何人為債權人時,債務人即得將其給付物提存,以了結其債務,這是清償提存。 擔保提存,就是依據法院的裁判,提供一定的財產為擔保,以請求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或就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本院設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公證處、提存所及登記處,辦理非訟事件。
南投縣幅員廣大,是當時全台灣所轄面積最大的地方法院,為減輕民眾勞苦及因應司法院一縣市一法院的政策,1994年7月1日,本院轄區內成立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1945年,國府接收台灣,臺灣高等法院指派時任本院判官之饒維岳先生兼任代院長並辦理接收事宜;12月17日接收完畢,本院全稱被正式改為今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與日治時期相同。 懲戒法院指出,王員受託查詢民眾個人資料達120筆,侵害個人隱私,危害公務機關對於資訊管理正確性,並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惟考量其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違失,在職期間曾獲多次嘉獎、記功等職務表現,決議判處休職1年6月,期滿回復原職。
1897年,13座地方法院中的埔里社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後被廢止,該二院之相關案件併由本院管轄。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設立13座地方法院,同年7月15日,台中地方法院即依該條例正式成立,。 而彭文正则在台北市地方法院宣判后,立刻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该判决堪称世界第五大宝藏。 他本人对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及院长择恶固执的情操表示折服,也期勉他们今日既然能“横眉冷对千夫指”,2024年5月20日后也能在看守所内“俯首甘为孺子牛”。 (一)基隆司法大廈內各法庭及洽公區域均屬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原則上維持全程戴口罩。 也因為諸多中央機關及重要組織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大部分社會矚目案件即受本院管轄,因此本院門口時常可見到SNG車及媒體記者;另外包括政治人物或柯賜海等知名人物,亦常將於本院前的造勢或抗議活動當成吸引媒體的方法。
台北地方法院: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本院於日治初期轄區遼闊,可能在1900年代時即包括今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由於範圍廣大,因此分設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與新竹支部、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 隨社會發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件量逐年升高,而有籌設高雄地區第二座地方法院的規畫,最初預訂設於高雄縣鳳山市,名為「臺灣鳳山地方法院」,但因腹地不足且欲減輕偏遠地區民眾洽公之不便,故改至橋頭鄉高雄新市鎮內,並更名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工程原預訂於2009年10月完工,但後因故延至2012年4月動土、2016年9月啟用。
- 很明显这是将蔡英文“博士毕业论文”未被收藏一事归结到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同时“论文原稿”并不等于“论文最终稿”。
-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地方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台地方法院僅餘本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三座。
- *本院之訴訟管轄區域,人口 約147萬人左右,包括台北市士林、北投、大同、內湖、南港等五區,及新北市汐止、石門、三芝、淡水、八里等五區。
-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司法行政部派楊鵬為首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來臺接收各級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完畢之後,正式將其全稱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
- 本院設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公證處、提存所及登記處,辦理非訟事件。
- 1968年10月14日,本院轄區內成立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 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大臺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臺北縣及臺中縣(總合約當今臺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內的涉外事件。 1895年日本領有臺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臺灣。 臺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臺北,並於臺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 由於依該職制,臺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臺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事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臺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今日台中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統治台灣後,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
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保全程序事件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及執行、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 1968年10月14日,本院轄區內成立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1904年3月,台灣總督府一度以府令將本院撤除,改為台北地方法院台中出張所,全台地方法院僅餘兩座,惟本院旋於1909年10月,又被以府令回復。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地方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台地方法院僅餘本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三座。
台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台灣臺中市,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院或中院。 本院位於台北市的博愛特區內,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檢署及法務部等多個司法、法務機關比鄰。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總督任內,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臺灣總督府法院於斯時倣效朝鮮之三審制,採取二級三審制,將覆審法院廢止,重新設立高等法院,又將高等法院分為覆審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為當時台灣的終審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簡稱高等法院、臺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司法院,審級上則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新竹市總面積約7,353平方公里,總人口已逾1043萬人(2013年1月);轄區法院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7座。 2000年間因本院人員、審判業務俱增,司法院與法務部又增建第二辦公大廈,並於2004年3月落成啟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廈僅餘刑事庭,改稱刑事庭大廈。 司法第二辦公大廈原編列總工程款十一億五千多萬元,由高院編列三分之二、法務部負擔三分之一。
台北地方法院: 司法公告查詢
刑事案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刑事案件之簡易審判、簡式審判程序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通常審判程序及不服刑事簡易裁判而上訴之案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通常訴訟事件及簡易訴訟事件,由一位法官獨立審理,重大、複雜、選舉訴訟及不服簡易判決而上訴之事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本院於日治時期管轄區域頗大,至1920年日本政府將台灣的行政區劃調整為五州二廳時,包括當時的台中州全部(今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等地區),惟比較當時的台北、台南二院,本院轄區仍相對較小,終日治全期,亦未曾設法院支部。 最终台北市地方法院是驳回了彭文正请求确认蔡英文“博士论文”的诉求。
1927年台灣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單獨部及合議部,惟本院組織仍未變。 台北地方法院 當時的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位於文武町三丁目,原係徵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棟,同時供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辦公,至1929年始動工改建,1934年4月,建築落成,是一棟三層鋼筋水泥大廈,高度僅次於總督府建築,同年遷入辦公,該建築即今司法大廈。 受理台北市南港、內湖區及新北市汐止區,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之民、刑事案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審事件。 受理台北市士林、北投、大同區、新北市淡水、八里、三芝、石門區,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之民、刑事案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審案件。
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因此現今本院審判庭(非準備庭)須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 1965年5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轄花蓮縣及台東縣,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蓮臨時庭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轄區與臨時庭時期同。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僅餘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種,因此,組織法上暫無以高等法院為名的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 *本院之訴訟管轄區域,人口 約147萬人左右,包括台北市士林、北投、大同、內湖、南港等五區,及新北市汐止、石門、三芝、淡水、八里等五區。 由於本院管轄區域涵蓋臺灣首善之區,是諸多中央機關及公司行號的所在地,且大部分涉外契約的管轄地也會約定在本院,故本院的案件乃全臺灣最繁雜者。
台北地方法院: 司法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為減少感染風險,請儘量以電話或線上諮詢;其他服務宜以郵寄、線上或多元化繳費等方式,避免直接接觸。 2020年8月2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召开羁押庭审理多名“立委”涉嫌收受贿赂的“SOGO条款修法案”和“阳明山土地开发弊案”。 涉案6名现、前任“立委”分别为国民党籍“立委”陈超明和廖国栋,民进党籍“立委”苏震清、前“立委”陈唐山,无党籍“立委”赵正宇及刚卸任“立委”的时代力量主席徐永明。 1938年5月4日,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當時的新竹州(即今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四縣市)部分改隸新成立的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1921年3月,於田健治郎總督在任時,日本政府以本院就在中國南部福建省、廣東省及雲南省之日本領事裁判案件有公判之特權,亦即當時本院相當於該等領事裁判之上級審法院。
因目前博愛路的司法新廈建築不敷使用,已規劃於臺北市中正區華山行六用地興建華山司法園區,其中包含臺北地方法院。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名,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書記處之一切業務。 書記處下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簡易庭紀錄科、文書科、研考科、資料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及法警室等單位。 此外,尚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分別處理各該行政業務。
- 由於依該職制,臺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臺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事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臺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 於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等命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命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 1943年,因二次大戰戰局吃緊,日本政府為求減輕法院負擔,將本土裁判所之戰時體制適用於台灣,對地方法院單獨部判決不服者得直接上訴於本院覆審部,再度成為二級二審制,該制行使至日治結束。
- 懲戒法院指出,王員受託查詢民眾個人資料達120筆,侵害個人隱私,危害公務機關對於資訊管理正確性,並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惟考量其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違失,在職期間曾獲多次嘉獎、記功等職務表現,決議判處休職1年6月,期滿回復原職。
- 更有意思的是,在法庭宣判前,有旁听民众在手举标语,并有人穿博士服来听判;法官张咏惠立刻制止法庭内举标语的行为,估计这些人很有可能在张咏惠宣判前就已经猜到了这一结果。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改採三級三審制,於該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稱為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可視為本院之濫觴。 本院首任院長為高野孟矩,當時又因無適當處所設置院舍,故暫借大稻埕之一民屋辦公。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臺地方法院僅餘本院及臺中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三座,原依「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成立的宜蘭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縮併入本院為出張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與同在大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2000年經清查發現1297冊日治時期司法文書,是最完整保存此類文書的地方法院,當中最早可溯自日治第一年的1895年。
台北地方法院: 國民黨拿「前科」護航林奕華 綠營嗆可笑:提醒又一個落跑
当台北市地方法院宣判结束后,一直追打蔡英文“博士论文”的彭文正一方则非常不满。 更有意思的是,在法庭宣判前,有旁听民众在手举标语,并有人穿博士服来听判;法官张咏惠立刻制止法庭内举标语的行为,估计这些人很有可能在张咏惠宣判前就已经猜到了这一结果。 懲戒法院表示,王員僅因受昔日警校同窗請託,竟多次濫用國家賦予權限,恣意查詢並洩漏個人資料,破壞政府機關形象,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2020年間受理刑事案件,意外查出信義分局一名王姓小隊長(案發後降為警員)外洩120筆民眾個資,讓徵信社輾轉拿到。 台北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王員2年刑,緩刑5年;懲戒法院一審日前再判他休職1年6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 本院是台灣最重要的法院之一,原則上職司事務最繁雜的台灣北部地區之二審業務,除須面對下級審法院上訴、抗告案件之外,同時亦須擔負最高法院發回之更審甚至是再審等案件,因此幾乎大部分發生於台灣北部的重大案件皆曾為本院所審理。
本院公證處位於臺中市豐原區豐興路一段139號,並於沙鹿設有一個分處,由公證人定期前往服務,減少民眾的奔波之苦。 公證業務除由法院設置公證處辦理公、認證外,另有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其收費標準及公、認證效果與法院的公證人相同。 對一般無訟爭性的事件,依聲請人之聲請,以書面審理,不經冗長的言詞辯論程序,以縮短處理的流程,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公示催告、返還擔保品、確定訴訟費用額、呈報清算人、延展清算完結、清算完結等,由於程序簡易、迅速,聲請以非訟事件程序處理者甚多。
判決指出,北市警2020年4月間偵辦民眾刑事案件,發現王員疑接受文山第一分局前呂姓警員(2016年7月5日退休)請託,使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查詢民眾個資後,透過當面告知、通訊軟體或翻拍等方式提供給呂男,再由呂提供給徵信業者,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犯刑法洩密等罪,立刻報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台中縣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司法行政部派楊鵬為首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來臺接收各級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完畢之後,正式將其全稱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於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等命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命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很明显这是将蔡英文“博士毕业论文”未被收藏一事归结到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同时“论文原稿”并不等于“论文最终稿”。 这份由蔡英文一方公开展示的“论文原稿”只能说明,蔡英文本人写过“博士论文”,但并不能证明其最终确切完成了论文,这才是问题所在。 台北地方法院 北檢4月11日偵查終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提起公訴,北院7月29日認定王員觸犯120罪,每罪各處1年2月刑,應執行2年刑,緩刑5年確定。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廈完工,同年7月1日啟用,遷移法院法庭及檢察官偵查庭(當時院檢不分)至此。 四、聯合服務中心各項業務及陳情業務均正常運作,但應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或正確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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