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配9大優點

此方式需要夫妻雙方對於家庭理財目標有高度共識,因為所有錢皆按家庭目標跟理想來做分配,任何支出都須經過對方同意,才能執行,優點為可清楚金錢支出流向,但若夫妻兩人理念不合、互相不理解為什麼需要花費該筆費用時,就難以動用金錢;若感情不好,在財務上的整理、分配與歸屬就會更加困難。 夫妻雙方每月各自提撥薪資中的固定金額至共同帳戶中,並由一人記帳,兩人共同管理。 建議此種方式適用夫妻雙方收入相當的情況,實施較為容易,若先生月入10萬,太太月入3萬6,約定兩人每月匯3萬元至共同帳戶,對先生而言輕而易舉,但對太太來說就很吃力。 且生活水平只能配合薪資低的一方來要求,若再提高,薪資低的一方就會負擔不起,不過,優點為家庭的總收入高,可提升生活水平,加上花費的總金額有了一定的限制門檻,若將多餘的薪資規劃於長期儲蓄帳戶中,很快就能存到第一桶金。

現行實務上究竟於哪些情形下,法院可能就分配額進行調整,下一篇我們將有詳細的解說。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在幾種狀況之下,夫或妻的一方 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 很多人以為是只有夫妻其中一方 死亡時,另外一方才得以請求,事實並非如此,在夫或妻一方 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 改為分別財產制或 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 均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 律師陳佑寰說,得先釐清彼此是哪一種夫妻財產制,若當年未約定財產制,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還要將財產分婚前婚後,並將債務一併考慮進去;甚至婚後財產都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的狀況,也還是有捍衛權益的方式。

如果在結婚後,夫妻個人收到的贈與品,例如長輩送給媳婦的金飾或送給兒子的房屋,這類的財產如在雙方婚姻關係不成立時,不屬於共同財產,無法進行分配。 如果依法計算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例如夫妻一方完全不管家務終日無所事事,單靠另一伴在外工作打拼,如離婚還能分得一半剩餘財產,有所不公。 一般人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 與「分別財產制」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俗云夫妻是愛情的墳墓,結婚之後發生的各種摩擦,除了會貶損愛情外,在訴訟上也會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 雖有此規定,但法條未列出具體「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而法院實務則以是否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對於家庭財產之增加無貢獻,來作為顯失公平的判斷基準,但法院仍從嚴審查,能主張顯失公平成功的比例不高。 首先,夫妻要適用何種財產制可以在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