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有關人士可前往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其他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遞交通知書。 擬結婚人士如打算在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便須到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通知書。 如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則應到有關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如擬結婚人士是離婚人士,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提交由管轄法院所發出有關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證明;並在舉行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遞交一份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證副本。
如嬰兒是在抵達醫院/診療所前出生,或出生已超過一年仍未登記,其出生登記則須在生死登記總處辦理。 如你是以下人士的家人或與其同住的人,你可以代決人身份為該人士經網上遞交申請,並需稍後親身前往醫健通登記地點核實身份。 因應2019冠狀病毒疫情最新情況,上述設施之開放時間需參考有關部門的最新安排,詳細情況請瀏覽相關連結。 繳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如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婚禮將由合資格神職人員主持,並按該教會、宗派或團體奉行的婚禮儀式或慣例進行。 你們須帶備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並攜同兩位年滿18歲的成年人出席擔任婚禮見證人及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因此,根據憲報刊登的公告的適用情況,在上述期間於婚姻登記處舉行的婚禮,參與人數(包括新人、見證人及觀禮賓客)不得多於該婚姻登記處禮堂可容納的人數的85%。 每組參加者不得超過12人或共住同一戶的人數,以較多者為準。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在憲報刊登的公告的指明期間,在活動場所舉行的指明活動可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進行。 如你和家人均年滿16歲或以上,你的家人可於網上填寫登記表格時,授權你之後代為親身前往登記站或已註冊的私營醫護機構供職員核實身份。 如你是16歲以下兒童的家長、家人或與其同住的人,你可以代決人身份為兒童經網上遞交申請,並需稍後親身前往醫健通登記地點核實身份。
登記: 查詢熱線: 2891 1001
政府發言人今日(九月九日)宣布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新增「檢測登記碼」功能,讓巿民預先自行填寫個人資料,以簡化核酸檢測的登記流程,減省在檢測點現場輪候及登記的時間。 申請人須出示證據,證明該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是在1971年10月7日前在香港締結,並須帶同兩位婚禮見證人作出法定聲明,證明他們當時確曾參加該結婚儀式。 申請人應親身到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任何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發給擬結婚的任何一方,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監禮人代領。 你可登入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查閱由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和備存的註冊公司現況資料及文件的影像紀錄。
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按照《婚姻條例》的規定,婚禮應在通知書於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後,及在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舉行。 因此,擬結婚人士應於擬舉行婚禮日期前最少15天,但不超過3個月前遞交通知書。 無論擬結婚人士打算在香港以任何儀式或場地舉行婚禮,均須事先以訂明表格(表格MR1)向本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出生登記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即會按照先後次序,排定日期會晤證人、辦理法定宣誓手續及審閱證明文件等事宜。
如另外一方對此項申請提出異議或該人下落不明,擬作出申請的人士可以出示法庭命令聲明該段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確實存續,然後單方面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 4)可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嬰兒的出生登記手續須在其出生區域內的分區登記處辦理。 如嬰兒為婚生子女,只須其父或母前往辦理出生登記即可。
發電郵到本局()、填寫表格IRBR194 或來信索取,然後郵寄或傳真交回商業登記署。 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為結婚雙方監禮之前,一對新人必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分別簽署一份聲明書,承認一夫一妻制及婚姻的合法性。 如其中一方或雙方不懂中文或英文,該聲明書的內容須由傳譯員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向該方或雙方以其所操語言傳譯,負責傳譯的人須在聲明書上以傳譯員身分簽署。
申請人在辦理有關手續前,須先行申請翻查其出生紀錄,以確保本港並無其出生登記紀錄。 此外,並須填妥指定申請書(BDR89)及提出足以證明其出生日期和地點的證據,以及與雙親關係的證明,如醫院或助產士的紀錄、痘紙或母嬰健康院的紀錄等。 香港法例規定,父母須在其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事宜。 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 如果超過一年始行辦理,必須經由生死登記官批准,以及繳付登記費用,才能補辦出生登記。
登記: 公司登記查詢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須於通知書生效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在此期間,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可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 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內無人提出反對及擬結婚雙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雙方便可在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如當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離婚,在遞交通知書時須提供文件以證明當事人或其前配偶在辦理離婚時慣常居於發出離婚判令的國家。 否則,當事人須作出聲明,確定其在辦理及獲准離婚當日的國籍及居所。 該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結婚證書一式兩份,正本會在婚禮結束後交予結婚雙方,副本將在婚姻登記處存檔。 不論在何處舉行婚禮,婚禮須在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在場下舉行。 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以及結婚雙方和兩名年滿18歲的見證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 父母須按法例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有關手續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教育和福利等相關權益。
- 若擬結婚人士打算於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可預約一個日期到其選擇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
- 合資格人士可以在2021年7月4日至2021年8月14日期間在消費券計劃網站進行電子登記(按此進入登記平台)。
- 該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 你們須帶備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並攜同兩位年滿18歲的成年人出席擔任婚禮見證人及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 你可在此搜尋有關登記新業務、續期及取消商業登記的手續。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結婚雙方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申請書及一切有關資料經過審閱後,申請人便會獲得通知該項申請是否獲得批准。 請注意,即使申請人已提交“申請手續”所述的所有文件,倘若遞交的資料未能足以顯示申請人在港出生,其申請將不獲批准。
公司註冊、商業登記以及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 所有本地有限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必須首先在公司註冊處註冊。 在聘用婚姻監禮人前,應向婚姻監禮人索取《擬結婚人士須知》資料單張及《婚姻監禮人實務守則》,並留意有關內容。
各有關人士在會晤出生登記處人員時,均須帶備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文件。 同時,申請人亦須繳交近照三張,及出示一切有關文件以供參考。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登記手續將不收任何費用。
登記: 商業登記の問題点
擬結婚人士亦可聘用婚姻監禮人,在任何時間於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以外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主持婚禮。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在結婚雙方到港後發給他們,或由他們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代領。 擬結婚人士可預約一個日期,到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 除非結婚雙方均居於香港以外地區,否則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處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
透過此服務,公眾人士可輸入有關業務的中文或英文全名,及其所處地區,即香港、九龍或新界,查詢該業務在税務局商業登記署登記的商業登記號碼。 遞交申請,你可使用「填表通」填寫你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英文姓名、性別及出生日期)完成醫健通登記。 你可透過此項網上服務,替新成立的獨資或合夥業務,或任何已登記業務的新分行辦理商業登記,以及下載申請結果。 最近,本局收到大量以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為東主或合夥人的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 本局發現大部份有關經營者均無法證明他們確實已在香港經營業務。 舉行婚禮儀式時,結婚雙方、兩名見證人,以及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有關人士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此外,除非婚禮人數不多於《婚姻條例》(第 181 章)下婚姻登記之必要人員(即登記官、結婚雙方及2名見證人)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否則所有出席婚禮的人士須遵從/符合疫苗通行證指示下的適用規定。 因應政府公布在「疫苗通行證」加入「紅碼」及「黃碼」,持有「紅碼」的人士不得出席婚禮。
填妥並已簽署的通知書表格須由擬結婚人士所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 已認證的表格及填妥的資料表,須連同證明文件副本及繳交訂明費用的銀行滙票,以空郵掛號方式寄交,或透過擬結婚人士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遞交至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若擬結婚人士打算於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可預約一個日期到其選擇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 為節省在登記處辦理遞交通知書手續的時間,擬結婚人士可透過互聯網,預先塡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妥「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表格MR 21B),並於辦理通知書時一併遞交。
如通知書於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婚姻登記處遞交,繳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頁面上方的選擇欄目內載有辦理婚姻登記的詳情及須知,以供參考,其中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以訂明表格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舉行婚禮的場地,以及為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婚姻補辦婚姻登記。 上述的文件通常可作為核實嬰兒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申請人使用通行密碼、數碼證書或「智方便+」簽署提出商業登記申請會被視為已在申請表格上簽署,並須為所提交資料的準確性承擔責任。 如婚禮將在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擬結婚人士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
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如通知書是透過擬結婚人士的香港聯絡人遞交,費用可由該聯絡人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擬結婚人士可將港幣銀行滙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連同已填妥的通知書一併寄回以繳付有關費用。 如滙票並非以港幣結算,有關人士需額外繳交兌換貨幣所需的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擬結婚人士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
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 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 若父母想替新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後,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亦須繳付法定費用。
如擬結婚人士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應在資料表上註明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及婚姻登記處。 在收妥經認證的通知書、有關訂明費用及證明文件後,有關人士會獲發信確認預約詳情。 為方便因額滿關係而須另作安排,擬結婚人士可於資料表上選擇多於一個日期及婚姻登記處,亦可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 結婚雙方到港後,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或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並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先前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 遞交通知書的一方須在登記官前或婚姻監禮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法律上的阻礙。 如由婚姻監禮人監誓,有關人士須預留足夠時間讓婚姻監禮人將有關文件送交登記官,以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二維碼會加密儲存於用戶本人的流動電話「安心出行」程式內。 市民只須在程式填寫資料一次,日後便可在每次接受核酸檢測時重複使用同一個「檢測登記碼」二維碼。 申請人可使用他的數碼證書、「税務易」通行密碼、「我的政府一站通」密碼(已與「税務易」帳戶連結)或「智方便+」簽署訂明的商業登記申請表格(表格 1 、1或 1)作商業登記申請。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可在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禮拜場所由合法的神職人員主持。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 如上例所示,可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六,公眾假期除外)。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申請人的雙親如已去世,申請人則須提供兩位證人辦理該項宣誓,但該兩位證人中,一位須為申請人的親屬,另一位則為雙親生前的朋友,以便聲明確知他是在港出生。
- 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
-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登記手續將不收任何費用。
- 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
- 「安心出行」的最新3.4.2版本現已於各大流動應用程式平台上架,巿民可以經相關平台更新程式,以獲取「檢測登記碼」。
- 你可登入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查閱由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和備存的註冊公司現況資料及文件的影像紀錄。
- 無論擬結婚人士打算在香港以任何儀式或場地舉行婚禮,均須事先以訂明表格(表格MR1)向本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有意補辦出生登記的人士,可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生死登記總處辦理,未滿16歲的人士,必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辦理。 至於出生已久而又未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士,如證據充分,證明確是在港出生,且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在繳付規定的登記費用後,亦可補辦出生登記手續。 若要領取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証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亦另須繳付法定費用。 待新生嬰兒的出生醫院向出生登記處以電子方式傳送新生嬰兒出生呈報表後,嬰兒的父母應在免費登記期內預約登記。 成功預約後,嬰兒的父母可在已預約日期前更改或取消預約。 為善用資源,嬰兒的父母應依據已選擇的時段準時到達出生登記處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如有需要,應盡早改期或取消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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