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未滿六歲者,得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備查。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父母2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 (4)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 (5)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或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4.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 此比例與2003年外籍配偶入境最高峰之三成一情況比較,2006年外籍配偶結婚登記人數的降幅高達15%。
- 二、同行照護者,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同行照料者,除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外,原則亦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離開臺灣地區。
- 香港澳門居民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於居留期間須另申請許可才可以入出境;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因已含有入出境許可,於居留效期內不須再申請許可即可出入境。
- (一)役男經移民署(服務站、機場的證件櫃台)以紙本申請核准或透過移民署網站申請核准者,可以使用自動通關。
- 四、 臺胞證,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證。
- 專案期間運輸業者須依名冊載運旅客,查獲未依規定載運不符專案入境對象,將依法舉發裁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身份則轉化為台灣同胞。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二) 大陸配偶找工作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時,應填寫大陸身分證號碼及檢附身分證件,如旅居海外多年,無法提供身分證,得以大陸護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代替申請來臺。 一、若依親對象(臺籍配偶)死亡,大陸配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可辦理定居: (一)未再婚。 (二)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住超過183天。
港澳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入境,護照效期應有3個月以上。 內政部說,為便利來台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期限,由十五日延長至卅日。 內政部說,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 初設戶籍登記 持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現住地戶口名簿或房屋證明文件(單獨成立一戶),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按證件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數據包含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其實台灣對於外配找工作的規定已經放寬許多,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律師建議外籍配偶們盡量不要非法工作,也提醒雇主們在雇用前要記得核對外籍配偶居留證正本文件,以免誤聘不小心觸法。
因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設計理念是「簡政便民」,讓低風險旅客能縮短安全查核所花費的時間而快速通關,當旅客審核通過完成註冊手續後,即享有本項快速通關福利,其附加便民措施即是免蓋出入境查驗章戳,讓經常出入國旅客(如導遊或商務人士等)免於因護照蓋滿章戳而須經常換新。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若民眾使用本系統後仍有需要入出境日期之證明時,可於通關後逕至本署公務櫃檯申請補蓋「當次」出入境章戳;此外,亦可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申請入出境紀錄,或憑自然人憑證至本署網站申請。 內政部說,為便利來台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期限,由15日延長至30日。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中文網站
僑民役男在國內連續居住滿1年,或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積居住逾183日達2次,應依法辦理徵集服役,禁止出國。 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修正草案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外籍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提供中、英、日3種語言、24小時全年無休及每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之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免費諮詢服務。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需求、生活適應及照顧輔導方面之服務,舉凡簽證、居留、入出境、工作、教育、稅務、健保及交通、社會福利、子女教育、醫療衛生、人身安全等諮詢,都可以利用這條專線來獲得協助。
教育、藝文、大眾傳播及衛生短期專業交流之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申請延期,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持美國或日本護照者之外籍人士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應持有效之護照。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申辦服務
三、初次申請者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保證書(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親自簽名)。 五、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2003年,陳水扁政府對大陸配偶赴台實施面談制度,而外籍配偶沒有相關規定。 2009年,馬英九政府把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縮短至六年,並取消大陸配偶繼承遺產限制,放寬大陸配偶父母探親天數等。 2016年,民進黨籍立委推翻「陸配取得身份證年限由六年縮短至四年」的法案。 1993年,中華民國政府開放大陸配偶赴台定居。 在臺灣地區定居八年的大陸配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獲得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身份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
A5.就業金卡持有人申請永久居留,連續居留期間的起始為您初次取得就業金卡時的核准日期,也就是卡片上所標示的發卡日期,終止日期為就業金卡上標示的居留期限日期,只要於卡片居留期限之前有辦理換發,視為連續居留。 而居住日數計算起點為您提出永久居留日前1日,往回推算的3年為連續居留期間,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即符合居住日數規定。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於設立營利事業或辦事處後,其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從事之經貿活動者,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本國籍配偶死亡:本國籍配偶死亡之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未載明雙方為配偶關係,應一併檢附雙方為配偶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表應使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二、再依下列兩種投資移民類型備妥相關文件: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應備文件: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三)最近三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
若再加上外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數,臺灣新移民家庭的人數相當可觀,足見我國已逐漸轉型為多元文化的移民社會,亟需採取更多元包容的政策,在維護基本人權、國家經濟發展政策與國家安全之下,規劃合理的移民法令。 只要跟本國配偶結婚,而且已經取得了「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就可以拿外籍配偶居留證工作,不需要另外申請證明文件。 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台逾期停、居留者遭內政部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在臺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說明應繳文件說明1.簽證申請表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一) 外籍離婚流程與方式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3.護照正本及影本 1. 4、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此外,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放寬無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現行為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 另對於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國,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內政部說,這次修法第一項重點是,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 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外籍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註:居留證如未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離婚: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居留簽證申請流程圖
(二)以投資大陸公司、請大陸公司人員來台受訓為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須經投審會審查符合資格並通報移民署後方可發證,建議請民眾可備齊資料洽詢投審會。 因應中華民國主權主張,中華民國法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不含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定義為「大陸地區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大陸配偶是指現正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居民,或者曾經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居民。 關於來自香港與澳門的配偶,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定義,與「大陸地區」人民的法源不同。
- 何志偉表示,疫情讓人類的經濟與社會互動全面調整,從WHO等國際組織的統計發現,各國的家暴狀況愈來愈嚴重,雖然過去蔡總統有加強社會安全網,並在第二期計畫將預算從69億提升至407億,但還是…
- 政府針對新移民之照顧與輔導,已擬具「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依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面向,分別擬定具體工作項目,分由相關機關據以落實執行,政府也會定期檢討相關機關執行情形。
- (三)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 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台逾期停、居留者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
-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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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 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申訴人若遭異樣眼光排擠或偏見相關之對待致權利受侵害,得依規定向本署提出受歧視申訴,申訴書可於本署網頁「受歧視申訴專區」項下下載。 二、本署受理申訴後,會依規定召開「居住臺灣地區人民申訴審議小組」會議,委員審議所提申訴事項是否符合構成歧視之行為。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惟應由所屬單位出具聘僱證明文件。
(一)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一、 依現行法規,外籍配偶於離婚後若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雖可繼續在臺居留,但外籍配偶取得子女監護權困難重重,在過程中也備受刁難,甚至為此付出高昂的代價,滿腹辛酸,內政部自應正視此問題,持續推動修法工作,以符合人倫與正義。 歸化測試申請書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為申請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請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外籍配偶泛指與本國籍男士締結婚姻的外籍人士女性,通指嫁至台灣的東南亞及中國大陆的女性;實際上,嫁台灣男性的外籍女性,國籍非僅有來自東南亞或大陸的女性,但因其佔大多數,越南與大陸配偶女性便為一般台灣民眾印象中的外配代表。
(三)除上述方式申請核准可以使用自動通關系統外,如於各縣市政府或區公所以紙本申請核准者,則無法使用自動通關系統出國。 其停留期間如下: (一)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二)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香港澳門居民
如果您原本持有居留證居留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或外國人才專法第14條規定,可以跟就業金卡身分合併計算,但兩項加總需要滿5年才可以申請永久居留。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邀請函非大陸地區人民商務或專業申請之應備文件,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時認有必要時,仍應配合檢附邀請函,以利審查。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外國研習生、實習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台研習、實習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臺灣地區代理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自然人)。
若經該署查您委託代辦的是非合法的公司,除請您參照剛才所說的申訴管道尋求解決外,該署會另案查察該公司違法情形。 請送到台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移民署)一樓收文中心窗口 (服務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整((中午不休息)) (送文位置:進門左手邊的窗口,即有專人辦理公文書簽收服務)。 設籍未滿10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任職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惟如係各機關(構)、學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則不受設籍滿10年之限制,應於加保表備註「臨時人員」字樣;設籍未滿20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文職、教職、國軍聘雇人員。 1.居留證如已註記「外勞-○○單位」或「移工-○○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 本署報廢財物(如:錄音筆、照相機、碎紙機、印表機等)變賣,係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大多透過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建置之「臺北惜物網」拍賣平台辦理標售拍賣。 有意參與拍賣承購者,請留意本署於臺北惜物網(網址:https://shwoo.gov.taipei)刊登之拍賣訊息。
二、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移民署複審。 (三)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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