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上如各項均確認正常仍無法連線時,應與計算及控制中心機房連繫。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重劃區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於重劃計畫書報核前,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許可,並於重劃完成後逕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之登記。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範圍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依重劃範圍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相關規定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
紙本申報: 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於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申報書,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2、預售屋案件: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憑證登入,線上送件」申報者,申報義務人應以憑證進行申報(建商及代銷業應以工商憑證、地主則以自然人憑證),相關標示資訊均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項目。 表單登錄、紙本送件: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線上登錄,紙本送件」申報,並於完成表單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紙本申報: 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得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或代理人自行登錄。 3、租賃案件: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 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進行驗證,相關標示資訊均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項目。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線上申辦
為建置「內政部資料中心資訊機房(備援機房)建置工程」,因電力工程施工進行電力線路接線作業,本部地政資訊大樓需完全停電,系統將配合停機暫停提供服務,暫停時間:109年12月27日(星期日)上午7時至下午4時。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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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登錄、紙本送件: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並於完成表單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現政府機關因應數位化、智慧科技發展潮流,除臨櫃申辦地政業務外,亦提供線上申辦服務,由原須臨櫃申請辦理,簡化為24小時隨時隨地均可透過自然人憑證登入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網路申辦,大幅降低過去排隊等候送件時間及減少交通成本。 有了自然人憑證,您就可利用網路享受目前各政府機關所提供的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系統,真正享受【少用馬路,多用網路】的便捷性與高安全性。 未來將配合電子化政府提供更多項的網路應用申辦服務,詳細內容,請參閱各政府機關網站說明。 提供網路申辦案件、線上支付規費、線上聲明登錄、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授權查驗(MyData查驗當事人身分)、全國地政案件辦理情形查詢、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申請(解除)住址隱匿、申請第二類人工登記簿謄本等網路申辦或查詢服務。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土地
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售價採取分開計列,主要目的是為資訊公開透明化,讓消費者了解購買各部分的坪數及價格,進一步了解計價方式是否合理,增加消費者與業者的議價及選擇空間,並防止建商「灌虛坪」情事發生。 此外,對於實施都更危老重建而需申請許可取得住宅情形,內政部也將規劃適當的申請方式,例如申請人得事先申請預計實施都更危老重建之街廓,後續免再逐戶申請,以符合實務推動需要。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而不履行應盡之義務,或因經紀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侵害交易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消費者經常求助無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爰設有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機制。
內政部指出,自97年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工作,已協助民眾完成12萬餘筆土地清理,總值約774億元。 另也提醒,仍未提出申請清理登記的權利人,儘速向地方政府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內政部最後表示,對於這次修法增訂的預售屋換約限制規定,後續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子法研討,其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施行日期。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土地徵收案件線上查,全民一起來監工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管制私法人購屋恐影響都更危老推動,內政部表示,都更危老之推動將納入私法人取得住宅之許可項目,不會造成無法推動。 而私法人參與都更危老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不動產者,將規劃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且不受5年不得移轉之限制。 報導有關現階段已進行的都更危老及完成後的出售,都可以繼續進行,不致產生無法推動的情事。 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預售屋換約限制規定,內政部今日特別說明,預售屋換約限制不溯及既往,是依據法律規定及法理辦理,絕不是打假球,修法也不會打折。 內政部補充,本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所以業者如在修法施行前已簽訂契約出售住宅給私法人,在修法施行後將不受許可制規定限制,以避免既有買賣交易另衍生交易糾紛。 依內政部目前規劃之「免經許可」項目,將包含私法人依法或經營必須取得之情形,例如金融機構或其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MC)依法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依法優先購買住宅(例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共有住宅)等。
- 報導有關現階段已進行的都更危老及完成後的出售,都可以繼續進行,不致產生無法推動的情事。
- 一、為新增不動產產權線上查驗新管道,內政部建置「電子產權憑證系統」,試辦不動產產權線上查驗服務。
- 另目前規劃之「需經內政部許可」項目,則將就私法人取得住宅用途具有正當性之情形予以納入,例如私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宿舍或具規模性之出租,以供居住使用;至於目前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也將予以納入。
- 登記案件如屬特例,非經常辦理者,其登記原因之填載,請本於職權,自行選用性質相類之現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 電子產權憑證運用區塊鏈技術,確保資料難遭竄改,並提升安全性,其功效並非取代紙本權狀,不動產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仍會核發紙本權狀,一併加值提供電子產權憑證。
至於目前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之住宅,因其為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所以也將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並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利私法人為後續必要之處分。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一、限制換約轉售: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 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即日起系統不再提供權利人姓名,他項權利人姓名欄位,詳細輸出欄位請參考計費說明區.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元旦起 內政部試辦不動產產權線上免費查驗
所有權人應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 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主旨:內政部地政司「電子產權憑證系統」入口網,自112年1月1日試營運,提供電子產權憑證線上查驗服務1案,請惠予協助宣導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提供不動產實際成交資訊案件資料查詢服務、APP及文件下載、OPEN DATA免費下載及批次資料申請、地政單位諮詢等服務。
可查詢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臺中市等4市之地籍地價資料、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異動索引、土地參考資訊檔、建物門牌地籍資料,並申領電子謄本。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不動產預售屋買賣成交資訊申報,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由於不動產有價高、保值及可流通等特性,可能成為不法分子漂白贓款之管道,為避免不動產買賣交易成為洗錢防制之漏洞,洗錢防制法本次修正,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包含不動產仲介業及代銷業)納入洗錢防制之體系。 為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人頭或公司法人透過不動產買賣交易漂白贓款,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應進行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的身分確認程序。
前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妨礙重劃分配結果或工程施工者為限。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由理事會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三十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自辦市地重劃進行中,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阻撓重劃施工者,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此外,這次修法也放寬申報清理的規定,包括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而向地方民政機關申報更正會員清冊時,可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時,也不再限制該土地需為其使用中,以簡化民眾申報清理作業。 內政部最後說明,有關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及疑義,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授權訂定辦法時考量,在修正通過後也會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團體進行討論,以符合實際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強調,電子產權憑證並非取代紙本權狀,登記完成後地政事務所還是會核發紙本權狀,歡迎明年元旦後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民眾,上線體驗。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啓瀏覽器 JavaScript 功能。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申辦登記時,申請人應依本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88)內地字第八八八九八一四號函說明二(二)規定提出相關文件,以登記原因「撤銷」回復原被繼承人所有,再連件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內政部說明,基於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住宅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影響國人居住權益,所以修法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 依目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之平均地權條例草案規定,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並由內政部於授權辦法中明定;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部分,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 可查詢全國(包含金門、連江)各宗土地之地籍地價資料、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異動索引、土地參考資訊檔、建物門牌地籍資料,並申領電子謄本。
提供不動產及住宅新聞、統計資訊、互動問答、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價格行情、住宅補貼、房貸資訊、政策研究及相關法規與知識等整合資訊查詢服務。 本Script功能為控制主題專區區塊,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如無憑證者,也可於此功能下以「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方式,於線上完成資料登錄後,產製申報書紙本,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件至受理機關辦理申報。 只要您持有自然人憑證,即可透過「內政部地政線上申辦系統」及「臺北智慧地所服務系統」申辦簡易案件,無須再至地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本系統需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加入會員,若您使用憑證登入系統,即可進行案件申請及查詢,若您沒有憑證或對憑證不了解,請到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申請或是了解使用的方便性。 一、土地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下列要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得申請一併徵收:(一)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二)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因應國土計畫法第19條,爰內政部據以研訂「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該辦法業經內政部108年3月28日發布,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據以持續辦理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維護作業。 土地段籍資料係記錄各地段之外圍圖形與屬性資料,可提供規劃業務或建構地理資訊系統之用,亦可供查閱各地段相關位置、形狀等之參考,其提供對象不限。 因此,實價登錄相關法律均有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因此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作為課稅依據。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修正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除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外,並明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的委員比例不得少於1/2,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
此外,申請案件原則也會在7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讓合理的交易需求順利運行。 若您有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住址隱匿、實價登錄、人工登記簿謄本等服務之需求,亦可透過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隨時完成網路申辦,不受空間、時間之限制,在家即能完成申辦程序。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申請人以電子憑證登入系統,與憑證管理中心驗證憑證有效後,即可進行資料申請;資料產製完成後,系統與「e政府服務平台」介接進行線上付費,提供線上繳款,線上下載所申請之地政電子資料。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申請土地分割的好幫手-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
一、為新增不動產產權線上查驗新管道,內政部建置「電子產權憑證系統」,試辦不動產產權線上查驗服務。 電子產權憑證運用區塊鏈技術,確保資料難遭竄改,並提升安全性,其功效並非取代紙本權狀,不動產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仍會核發紙本權狀,一併加值提供電子產權憑證。 內政部補充,有關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部分,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規範,將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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