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移民署指出,這次修法幅度較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望能儘速完成修法。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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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最快也要後年1月 藝人瑞莎為何至今仍無法取得我國身分證? 移民署解釋,瑞莎在2014年12月15日結婚,去年12月21日取得我國國籍,在今年1月23日以「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院會中表示,民國111年起,國內人口將步入零成長階段,如何引進優質人才填補國內生育缺口,是政府未來移民政策的重要課題。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申請居留或定居應備文件,請參閱本署(030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及(0305)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一定期間申請定居之送件須知處理。
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法三讀 收容外國人最多15日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經許可定居後,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入出國及移民法: 《政治》政院拍板「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 非法外來人口重罰
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五、對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其所使用之運輸工具,依法執行搜索、扣押或逮捕,其抗不遵照或脫逃。 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 第82條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令姊:屬在台原有戶籍國民,要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於入國後持中華民國護照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手續即可。
- 第 89 條 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吸引優秀人才來台,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同時加重罰則增訂處罰態樣,以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
-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這次共修正條文52條,修法幅度頗大,旨在創造更優質友善的攬才及居留環境、保障移民人權,同時兼顧維護國家安全。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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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第一項之強制出國,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六規定;第三項之暫予收容及其後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四、三人如只要申辦外僑居留證,就要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持外國護照入國後,始可辦理外僑居留證,以外國人身分在臺灣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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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經許可居留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此外,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以下罰金;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9萬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 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前項所定臨時入國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停留期間、地區、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另考量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 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此次修法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內政部: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不影響其必要營運
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本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 前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 但為外交部同意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或免簽證適用國家國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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