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鼓励中庸和合,擅长定性分析与经验总结,习惯使用以不变应万变的思维模式与模糊含蓄的措辞方式去解释与应对复杂多变的世界。 美中不足是实证定量分析与逻辑推理不够,政策法律文件也大量使用“应当”“一般”“原则上”等模糊语词。 现行《公司法》有178处使用了“应当”二字,27处使用了“必须”二字。 但“应当”二字引导的行为规范究竟是强制性规范,还是倡导性规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提到“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有“一般”,就有“二般”;有“原则”,就有“例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修法: 公司债券发行规则相应更新★★
立法者要鼓励公司告别千章一律的“傻瓜”章程现象,自觉量体裁衣地升级改版公司章程。 参酌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既非由董事长、也非由总裁(总经理)担任的创新做法,建议允许章程设立专职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法修法: 公司法修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为弘扬铸造良法的工匠精神,立法者要善于客观理性、一分为二地看待法律规避智慧。 既要满腔热忱地褒奖规避恶法的智慧,也要抓铁有痕地粉碎规避良法的伎俩。 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尤其是诚信者、普通百姓与弱势群体均被迫竞相规避某一法律规范,甚至演变为潜规则,则被规避的法律规范要么是背离核心价值观的恶法规范,要么是束之高阁的愚法规范。 立法者应反思反省被规避规范保护的价值与法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规则设计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以及法律规避的利弊效果。 若被规避的规范是恶法条款,就应以壮士断腕的勇气予以废除;若被规避者是初心纯正、公平公正、合理正当的善法但缺乏可操作性,则应从速查缺补漏、因势利导,从源头上预防法律规避。 我国投资者去英属维尔京群岛与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注册离岸公司的现象,意味着我国公司法与税法的国际竞争力有待提升。
-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 内容包括:公司债券类型;发行程序;可转换公司债;公司债持有人权利;公司债持有人会议;公司债担保;公司债管理人;信用评级;公司债发行人的违约责任。
- 公司法作为私法核心组成部分,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全面激活市场的无形之手功能。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归零思考的本质是从制度供需两侧发现长期被立法者忽视的盲点、痛点、争点、疑点问题,精准厘定修法目标,优化修法路径。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除开曼群岛《公司法》第34条外,并无有关派付股息的法定条文。
解析:对虚假登记的处罚加重并增加了对抽逃出资、做“内外帐”,做假账等新设定了处罚规则(公司和直接负责人双罚制)。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且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本次修訂草案之實質新增或修訂法令約70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完善公司設立、退出機制及資本制度,明確公司治理主體及其職責,強化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涉及現有及新增章節之內容範圍廣泛,擬退場的台商可特別關注本次修訂對轉股、減資及註銷等退場相關之草案內容,此部分預期將對台商在中國大陸未來之退場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回顾我国公司法百年发达史,我国一直采取开放包容、一视同仁、务实灵活的拿来主义态度。 清政府1904年颁布的《公司律》以英国《1856年股份公司法》《1862年公司法》与日本《1899年商法典》为蓝本。 其中,五分之二条文仿自英国,五分之三条文移自日本;而《日本商法典》又以德国为师。 推进《公司法》与《证券法》再次联动修改成为学界共识。
- 若私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过于僵硬,立法者可改选柔韧度较强的倡导性或任意性规范(默认性规范),并同步激活契约自由、章程自治、市场竞争、信息披露、行政指导与协同共治等法律机制。
- 惟仍須關注中國大陸《修訂草案》之修法方向,特別是對於退場的權利義務影響。
- 当见利忘义的控制股东、实控人或管理层滥用公司自治时,裁判者必须及时听讼、公平止争。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为突出董事会选贤任能的民主决策精神,建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删除《公司法》第67条第3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之规定。
- 为消除裁判者与监管者在识别管理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建议立法者在设计效力性规范时同步推出违法后果规范:“违反前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契约、章程或决议)无效。
- 靶向修法的核心是提高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精准性、科学性、公平性、可预期性与稳定性。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30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虽纳入《证券法》修改项目,却未提及《公司法》修改。 胸怀历史责任感的立法者必须立足现实,登高望远,从法律史维度这个纵向时间维度反思历史、汲取智慧,展望未来、迎接挑战。 但立法者、监管者与裁判者都非商人,虽长于法律判断,但天生不擅长商业判断,因此商业判断纯属公司与商人的自治事项。 裁判权(包括司法权与具有准司法权性质的仲裁权)介入公司生活旨在康复、捍卫、弘扬和激活公平理性的公司自治机能,而非吞没和消灭公司自治。 当且仅当公司自治被扭曲、商业判断被滥用、法律秩序被破坏、当事人权益被损害时,裁判者才能以法律判断矫正商业判断。
因此,立法改革必须保持临渊履冰之心,不能把修法误解为“为修改而修改”,更不能矫枉过正地把全面修改理解为对现行公司法的全盘否定,甚至误以为所有条款都推倒重来。 凡被市场经济实践证明成功的公司法经验都要予以坚持,凡被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拥护的好制度都要予以巩固,凡是公司法用户耳熟能详、凝聚共识的公司法概念、规则与逻辑都要尽量予以传承,并保持公司法体系的相对稳定性。 就供给侧而言,要通过大数据、大分析、人工智能与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精准定量评估现行《公司法》每项规则在公司的设立、治理、运营、交易、投资、借款、担保、理财、登记、监管、解散、清算与争讼化解等环节的活跃度与成本效益。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鉴于公司法属私法范畴,公司法规范设计应刚柔相济,以私法规范(民事规范)为主,公法规范(行政规范)为辅。 若私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过于僵硬,立法者可改选柔韧度较强的倡导性或任意性规范(默认性规范),并同步激活契约自由、章程自治、市场竞争、信息披露、行政指导与协同共治等法律机制。 笔者建议立法者完善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及不成立确认之诉制度,允许裁判者通过审查公司决议瑕疵(如确认违反股利分配条件的股利分配决议无效、撤销程序瑕疵的股东会决议)维护股利分配正义。
“大改”不仅意味着增删改动的文字多,更意味着根本理念的转变与重大结构的调整。 不能简单机械地以条文之多寡作为判断公司法质量的唯一标准,并非条文越多越好。 立法语言的最高境界是逻辑严密,开放包容,具有远见,保持定力、详略得当、恰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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