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明說明,假設子銀行與子證券公司分別保留1億元不分配,而僅分配4億元及2億元,則金控公司因子公司實質投資而僅能分配6億元,如此一來,雖然子金融機構扣除實質投資2億元金額,其未分配盈餘數為0,然而,金控公司為子金融機構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分配數僅為6億元,金控公司未分配之2億元盈餘仍須加徵未分配盈餘稅。 戊公司於110年3月支付8,000萬時,因尚未交貨,110年3月支付之8,000萬元不能申請更正申報 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申請退稅。 丁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 申報投資日為108年10月1日,但107年12月支付之6,000萬元不能申請減除,108年11月支付之3,500萬元可申請減除,並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報減除3,500萬元 。 一、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 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因現行連結稅制係採用個別申報數加總計算,即使子金融機構保留擬實質投資金額不分配,仍然無法解決前段所述問題。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正式發布
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財政部表示,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影本等),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但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連結稅制下之營利事業既視為同一經濟實體,連結申報個別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因減除投資支出而為負數之金額,應計入作為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項目,再按連結稅制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各公司依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相互抵銷合併計算之機制,則金控公司所保留之未分配盈餘正數2億元,與子金融公司扣除實質投資之2億元負數相抵,則前述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既然辦法已明訂資本支出權責發生日為「投資日」,若有部分款項未於「投資日」之年度支付,將發生不停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情事(如上例丁公司)。 另上例丁公司因採分期付款支付,導致最後一期之付款落於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三年外發生之支出,而無法適用該辦法。 故當個別資本支出之「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時,將會影響到營利事業可減除之金額。 適用前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法規異動
為利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上開規定進行實質投資,本條例第二十三
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申報格式、投資證明文件、退
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
部定之。 爰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
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七條,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三、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投資金額及投資日之認定方式(第三條)。 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之金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程序及應
檢附文件(第四條)。
DTTL(也稱為“Deloitte 全球”)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均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彼此之間不對第三方承擔義務或約束。 安永是全球領先的審計、稅務、交易和諮詢服務機構之一。 我們的深刻洞察力和優質服務有助全球各地資本市場和經濟體建立信任和信心。
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實務上企業各項投資尚非均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基於減輕企業依從成本及簡化作業,爰本辦法未將上開決議文件列為必要應檢附文件,將規劃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設計相關欄位供企業填報以盈餘進行投資之項目及金額,以利遵循。 該部提醒,上開制度將於今年5月首次辦理申報,企業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該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
- 我們的深刻洞察和優質服務,有助全球各地客戶、人民和社會創造長期價值,並在資本市場建立信譽。
-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 本條例第23條之3第1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 在評選的過程中,參加的企業可以接觸到Deloitte卓越管理企業的理論框架,了解全球卓越管理企業的成功祕訣,藉以驗證並調整企業的營運方向。
- 財政部表示,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影本等),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一項規定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DTTL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僅對其自身的作為和疏失負責,而不對其他的作為承擔責任。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Deloitte泛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以及其一家或多家全球會員所網絡及其相關實體(統稱為“Deloitte組織”)。
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一項規定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2020/01/10,台北訊】財政部1月9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開始適用。 財政部已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為實質投資及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亦可以同時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但要注意的是,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實質投資,不能再適用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投資抵減優惠」。 財政部為因應108年7月24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下稱本法)修訂,依本法第4項之授權制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範「實質投資之範圍」、「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投資日期認定」、「辦理申報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供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及退稅。 前項投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指下列支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 一、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財政部依上開條文授權,於明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根據修正規定,明天將公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明確訂出適用要件,企業若以2018年以後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投資的支出金額超過100萬元,並在盈餘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請,就可做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抵稅,今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稅時就可適用。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實質投資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申報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之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短漏稅額規定處罰及依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 但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 丁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 申報投資日為108年10月1日,但107年12月支付之6,000萬元不能申請減除,108年11月支付之3,500萬元可申請減除,並應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財產目錄、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報減除3,500萬元 。
- 二、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如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以自製之機器、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 謹提醒營利事業,應檢視會計政策是否可在法令許可範圍內配合調整,以把握抵減未分配盈餘的機會。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三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三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