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5大伏位

財政部表示,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影本等),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租賃業購置資產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適用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實質投資,提升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但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實質投資,提升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2019/10/16,台北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已於10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時之減除項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該法立意良善有助企業成長。 然而,因金融控股公司或產業控股公司之實質投資多發生在子公司,目前該辦法草案對採用連結稅制之控股公司,可能不具備租稅減免之效果。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3條第1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三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財政部依上開條文授權,於明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三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因此,我們在為員工、客戶及社群各界建設更美好的商業世界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數據和技術的支持下,藉由我們值得信賴的服務和解決方案,協助企業轉型、發展和營運。 日正係於84年3月間加入世界排名十大之NEXIA INTERNATIONAL國際會計師聯盟,期望能對客戶作更長遠、更廣泛、更高品質、更具價值之專業服務。 目前,日正在台灣全省共有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蓮等據點,擁有20位會計師及400餘名訓練有素之專業人員,依客戶之需求,提供迅速、便捷且高品質之服務。 Deloitte泛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以及其一家或多家全球會員所網絡及其相關實體(統稱為“Deloitte組織”)。 DTTL(也稱為“Deloitte 全球”)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均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彼此之間不對第三方承擔義務或約束。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機關介紹

但接續的促產條例實施十年後租稅優惠有增無減,台灣的產業已茁壯成熟,卻又延長十年,已引起租稅優惠浮濫的爭議,因此才有稅式支出評估辦法、納保法、財政紀律法的規範。 Deloitte 亞太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 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2020/01/10,台北訊】財政部1月9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開始適用。 財政部已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為實質投資及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亦可以同時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但要注意的是,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實質投資,不能再適用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投資抵減優惠」。 財政部為因應108年7月24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下稱本法)修訂,依本法第4項之授權制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範「實質投資之範圍」、「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投資日期認定」、「辦理申報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供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及退稅。 此外,雖然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於108年7月26日才生效,然而,本法既已明訂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而依規定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均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實不應因法令自108年7月26日生效,而排除營利事業於108年1月1日至108年7月25日所進行實質投資之適用。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財政紀律法規定,中央政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 而OECD列為潛在有害的租稅優惠,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半導體產業、先進技術服務業、促進研發措施而提供的優惠稅率,或透過租稅優惠造成低有效稅率,或透過租稅協商對特定企業提供租稅優惠等。 甲公司於108年度購買營業用電腦軟體100萬元,依公司會計政策以費用列帳,由於非以資本支出列帳,因此不得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49 FT:亞馬遜裁員 硬體團隊首當其衝 投資人希望砍更多人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當年度盈餘投資符合前二項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第一項規定之金額時,該實際支出金額始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一)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陳惠明認為,企業為追求成長所進行之實質投資不會有空窗期,既然本法規定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之實質投資,均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實無須等到董事會或股東會作成相關決議方能適用,況且目前適用本法投資金額門檻僅為新台幣100萬元,依我國公開發行以上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實務,大多未達須經董事會決議之門檻,增加此規定只是增加徵納雙方認定上之困擾,建議能免除該項要件。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於108年5月購置機械設備30萬元、108年12月購置生產工具40萬元及109年1月購置貨車90萬元,均已交貨並支付款項及取具發票,因該公司於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進行實質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160萬元,已達100萬元,故實際支出金額160萬元得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報減除。 又案例中,如採子銀行及子證券將全部盈餘8億元分配予金控公司後,由金控公司保留2億元興建總部大樓,並就部分樓層,以租賃方式供子銀行及子證券使用,若該部分樓層確實係供連結申報個別公司(即子銀行及子證券)使用,則依連結稅制同一經濟實體之原則,該實質投資應可視為供金控公司自行營業用,而准予金控公司就實質投資之2億元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之減除項目。

1.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例如107年度盈餘,以曆年制為例,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實際投資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完成投資者。 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陳惠明舉例,金控公司因子銀行及子證券公司分別獲利5億元及3億元,而共有8億元之稅後盈益,過往即使須保留2億元進行集團實質投資,為避免未分配盈餘稅重覆加徵,子銀行及子證券仍會將全部盈餘分配予金控公司,由金控公司分配6億元盈餘,並申報2億元未分配盈餘。 今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訂定以避免企業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卻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現象。 然而,以金控而言,主要之實質投資發生在子金融機構,因此子銀行或子證券公司所進行實質投資之2億元,將因當期獲利已全數分配予金控公司而無法減除,但若改由金控公司進行實質投資,則又因非供金控公司本身自行營業用而無法適用減除。

  • 財政部依上開條文授權,於明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三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 甚至可能構成有害租稅慣例,與國際企業最低稅負制背道而馳,帶給國際和國人負面的觀感,可謂得不償失。
  • Deloitte泛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以及其一家或多家全球會員所網絡及其相關實體(統稱為“Deloitte組織”)。
  • 卓越管理企業評選 卓越管理企業評選目的是發掘並表揚具備卓越管理思維以及實務的企業。

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不同於投資5G、智慧機械之抵減,該辦法非以統一發票作為投資日認定標準,而係就各類型之實質投資分別訂定之。 舉例而言,興建建築物係依使用執照核發日認定投資日,而購置軟硬體設備則係以交貨日為準,然該原則下,可能將因付款時程較晚,導致營利事業須以更正方式申請退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實務上企業各項投資尚非均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基於減輕企業依從成本及簡化作業,爰本辦法未將上開決議文件列為必要應檢附文件,將規劃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設計相關欄位供企業填報以盈餘進行投資之項目及金額,以利遵循。 該部提醒,上開制度將於今年5月首次辦理申報,企業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該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完成之投資,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並以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為完成投資之日。 之範圍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 財政部已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為實質投資及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亦可以同時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但要注意的是,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實質投資,不能再適用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投資抵減優惠」。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實質投資,提升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 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被稱為「台版晶片法案」的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2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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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丙公司向他人承租房屋作辦公室、廠房及店面使用,丙公司於開始使用前需施作更新管線、天花板、地板、隔間等裝潢工程,帳列「租賃改良」,此等「租賃改良」得否列為減除項目? 陳惠明分析,若丙公司對此等「租賃改良」具有所有權且以資本支出列帳,應得爭取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謹提醒營利事業如108年後有新增「租賃改良」,應評估可否列為減除項目,爭取自己的租稅權益。 乙公司租地建屋供營業使用,乙公司需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該房屋始能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房屋是以地主名義起造並取得所有權,由於乙公司非房屋所有權人,依財政部針對各界對上開辦法反映意見之回應綜整表說明,乙公司不得將該興建房屋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完成之投資,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並以符合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為完成投資之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就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目的之投資項目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提醒,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達100萬元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更何況,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求應依納稅人的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政府對具有競爭力,屬於贏者圈的半導體產業錦上添花,反而對競爭力較低的傳統產業和服務業,沒有雪中送炭,這怎是均衡發展的產業政策? 財政部身為納保法的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該租稅優惠對稅捐公平的不利影響。 其次,台灣的產業發展,早期因受限於資金、人才、技術的貧乏,不得不依賴租稅優惠,獎投條例實施長達30年,尚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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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