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險法介紹

承保機關依本保險業務計畫及準備金積存、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於報送其上級機關之同時,函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事後並提出月份財務報告、半年及年終時之結算與決算總報告。 一、盡力職務:被保險人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或職務評定良好;未辦理考績(成)或成績考核者,應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之往返途中及第五款所定服役往返途中,比照前四項規定。 被保險人依規定上班之往返辦公場所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意外傷害,不包含本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所定因犯罪或詐欺行為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公務人員保險法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為配偶、子女、父母或第五項但書所定領受者,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或前條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領受順序依前項規定。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一、配偶須未再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二)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二、子女或第五項但書所定領受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 三、父母須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二百八十俸點折算之俸額。 亡故被保險人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受益人時,由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由第一項各款受益人依序領受。

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三章  保險給付  第三節  養老給付

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領受給與之前死亡者,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不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時,得選擇按原得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而屆齡退休者,其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年齡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第十三條所定殘廢標準之全殘廢,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被保險人未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以下簡稱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具有任期之公職被保險人於任期屆滿,依法退職時,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者,得併計退職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或得領取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保險年資,以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

﹝1﹞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應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以下簡稱退保)前一日止。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二、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對於承保機關現金給付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

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二節 殘廢給付

私立學校教職員逾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所定屆齡退休年齡而依法得延長服務者,應先依法令辦妥延長服務後,由服務學校填具異動名冊,併同證明文件,送承保機關繼續參加本保險。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選擇退保或繼續加保者,其以同一事由申請或連續多次申請留職停薪,應以第一次選擇作為認定退保或繼續加保之依據。 但以不同事由,或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申請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但機關(構)學校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規定不同者,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標準核定之。 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5﹞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重複加保)期間,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以下簡稱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本保險保險費,概不退還。 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年資補償金者,於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前,須將依原領取補償金法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失能標準之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三、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一)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被保險人已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前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應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日起,改依前項及第八項規定計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支領一次養老給付為限:一、未符合第三項養老年金給付條件。

第一項查證結果而有需停止或喪失領受權利,或暫停發給給付期間逾一個月以上等情形,承保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領受人及要保機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指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障礙以上之等級,且未實際從事工作,亦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 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保險法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為請領。 學校,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 經復職(聘)並補薪者,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政府應按公保法第九條所定負擔繳交保險費比率,計算其停職(聘)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並由要保機關發還被保險人。

﹝2﹞前項保險費應按月繳付;當月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 其因而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負責。 ﹝1﹞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死亡者,或同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第三項各款條件之一者,可選擇依本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前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之內涵,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退保而未再加保,並依第八項規定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其加保超過三十年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加給一點二個月,合併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但被保險人所領一次養老給付依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不適用上述加給規定。

  •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4﹞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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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積勞過度,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及負責出具證明書,並繳驗醫療診斷書。
  • ﹝3﹞被保險人未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以下簡稱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