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之,勞工在與雇主有約定或無約定的情形下,若未善盡離職交接義務,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對勞工打民事官司請求給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害。 如貴公司與勞工對工資議定是採年薪保障制度,勞工保障年薪的月平均值,確實其領得的最低經常性薪資數額逾四萬元或以上,個人認為尚無違反規定情形。 許多過去的年輕下屬都成為高階主管,每每要開口詢問工作機會,心中總有罣礙,會不想麻煩別人。
法務行政庶務處理(工作事項彙整、法律資訊收集整合、用印確認等)。 協助處理營業秘密、商標、專利等相關程序及法律權利事務。 消費者爭議處理及法律相關事務。 董事會業務協助執行。 10.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1.負責訂定並執行法務法遵制度。
3、法律文件擬訂與審核。 4、併購、爭訟及其他專案處理。 5、智慧財產權事務管理。 6、內部法務制度管理及法令遵循執行。
「分享」是格雷蒙的核心價值之一,不僅代表公司內部互相交流的氛圍,也代表公司願意回饋員工的努力。 我們提供業務員強而有力的動機,不僅有優於業界的底薪及高額獎金,也提供各種補助,讓業務員能全力衝刺業績。 因此只要您願意接受挑戰,不安逸於現狀,歡迎您與我們一同成長。 職務內容: 1.
104法務: 業務行政、客服
4.與財務部門及投資人合作辦理集團董事會及公司治理業務。 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維護及註冊。 6.協助契約簽署流程之執行、追蹤與紀錄。 1、上市公司及跨國經營法律事務管理。 2、公司運營法律意見及教育訓練提供。
7、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審閱各類型中英文合約及相關法律文件。 跨部門溝通能提供專業法務角度的建議及風險評估。 爭議或訴訟案件的處理。 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建立與維護合約資料庫,以保持資料庫之完整性與即時性。 3 辦理其他法務案件或主管交辦事項。 您好,我是台北市議員游淑慧,徵求法案主任。 職務包含公共事務議題、法案之研究、撰寫新聞稿;社群網站管理;彈性配合辦公室工作。 希望關心社會、公共事務,具時事分析及論述能力,且願意投入服務熱枕者加入服務團隊。 另參照勞動部發布「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五條規定,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104法務: 集團法務專員
「資遣」、「解雇」同樣都是雇主單方面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但兩者有何不同之處? 人資與主管面試應徵者時,多透過事先設計或規畫的問題來了解是否符合欲找尋的人才。 想透過各式問題盡可能得到相關資訊,但要注意並不是所有問題都能深入挖掘,特別是涉及求職者隱私,法律已有劃定界線。
當心逾越必要範圍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受罰。 進口商標案件之接洽 & 出口商標案件之承辦 (與國外代理⼈或客⼾英文書信溝通)。 申請前之商標檢索及分析(商標可註冊性及近似前案之判斷)。 案件期限控管。 其他主管交辦事務。 審約、擅打合約,合約歸檔等作業流程。
法院判決同樣指出需使用各種手段仍無法改善的情況下,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21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而該請求雇主不得拒絕,另外育嬰留停實施辦法規定勞工必須10日前以「書面」提出。 問題在於若員工僅以口頭告知,雇主能因此拒絕嗎? 綜覽司法判決,認為雇主應當給予勞工補正(書面提出)機會,若通知後仍未改善,始得自程序上拒絕。
- 「資遣」、「解雇」同樣都是雇主單方面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但兩者有何不同之處?
- 周建誠表示其實很多事情,法律都已經規定很清楚,不可以怎麼做或是應該怎麼做,都是透過法律的規範。
- (2)各類案件協同出庭、陪偵、辯護、訴訟代理。
- 1.統籌及規劃法務及人資職能業務、訂定人力資源政策及推動。
- 4.中心法制、智慧財產權管理作業規劃及執行。
4.保管法律卷宗。 5.辦理主管交辦事務。 員工提離職後,雇主一定得按照勞工提出的那一天為離職日嗎? 勞基法規定依不同工作年資,勞工應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不需事先獲得同意或核准。 但有時公司業務繁忙或管理辦法考量交接相關措施,如欲調整必須勞雇雙方另行商議,否則不得擅自更改原定離職日。 1、法令遵循及法律意見提供。
各類中英文契約、法律函文之撰擬、審閱、修改。 法務相關文件資料庫之維護與管理。 法規資料蒐集、整理,法律意見與解決方案提供。 一般公司法務事務及主管交辦事項。 5.合約資料庫建立及維護。 6.主管交辦事項。
7.公司內部之法律教育訊練。 因營運上的規劃與調整,必須調動勞工職務及工作內容,但經常面臨前後兩者職務之相異致敘薪、薪資或加給有所不同,而產生爭議。 綜覽法院判決,雇主調動勞工職務如無違反勞基法與民法相關規定而屬合法調動時,縱使職務不同致薪資減少,雇主亦無補給的義務。
公司風險控管。 專案合作作業。 契約審查及回覆。 異常應收帳款處理。
2.金融法律事務諮詢服務及相關業務法律評估意見提供。 3.審閱及撰擬金融業務相關契約及其他法律文件。 依客戶需求進行技術分析、專利檢索、說明書撰寫、核駁分析/核駁答辯書、訴願理由書等; 2.
2.撰寫國內外專利說明書與專利核駁分析與答辯。 3.專利爭議案件處理。 中英文合約審閱、撰寫及修改。 爭議或訴訟案件處理。 提供法律意見及風險管理。
4.中心法制、智慧財產權管理作業規劃及執行。 5.法律及勞資爭議問題之分析、諮詢及爭訟事件處理。 7.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1、 中、英文專利說明書撰寫;英文專利說明書審閱;OA答辯;專利檢索及有效性分析;專利舉發/無效。 2、 無經驗可,可培訓,但須簽署兩年前的定期服務契約。 起薪35000、45000起。 有相關專利工程師經驗或研發背景者優先考慮。 3、 電子、電機、資訊或機械所控制組畢業優先考慮。
有了這次的經歷,謝大哥清楚知道,自己想掌握的是一個能發揮經驗的舞台、一個機會,更積極掌握自己能夠取得的工作機會。 至於什麼樣的特質適合法務人員這份工作,周建誠表示自己的成績一直以來都是國文作文比較好,歷史與公民成績比較好。 因此相對來說,周建誠認為自己在性向上面會比較適合走法律這條。 而當看到很多不公不義的事情會覺得比較有感觸,周建誠便會開始思考,應該怎麼做或應該怎麼去實行,會比較容易達到心中認為比較公平、正義的方式。 如果對這件事情會有感觸的話,也許會比較適合念法律。 談到挫折時,周建誠談起曾經的經歷,當他們在執行淨值調查時.
2.處理法律風險預防及排除工作,包含合約審查、撰寫、修改、法律風險分析及方案建議。 3.負責處理法律案件(訴訟/仲裁/非訟事件),整合商務關係與法律條文精神並擬定攻防策略,於法律案件進行過程中落實執行策略。 4.負責公司專利申請與管理,推動專利申請及相關獎勵措施,並避免侵犯專利,導致公司遭受損失。 5.律師對應窗口,提供部門端法律相關意見諮詢。 6.公司內部法律教育訓練規劃。 7.處理法務行政相關工作。
需要開很多會議討論事情,也需要閱讀許多文件,是一件很累人的工作。 如勞工於離職時另涉有不法竊取或侵占公司財物、洩漏公司營業秘密等行為,公司自可追究勞工所涉犯的刑事罪名與責任。 如薪資揭示「45,000 左右」,此不屬於定額或最低數額揭示方式,而左右實難令求職者理解應徵職缺工作待遇之上下區間,建議宜明確化。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謝大哥現在掌握機會,跟年輕團隊學習各種新的科技工具。 經由104高年級50+團隊的計畫,謝大哥完成門市的基礎線上課程,並透過104推薦到全聯工作。
4.處理各式主動或被動的訴訟案件,建立相關各國外部法律支援系統。 5.建置公司智慧財產之保護制度,側重建立合當之專利佈局。 6.靈活運用公司無形資產(專利)以發揮其價值。
部屬違反公司的誠信原則,可以直接解僱嗎? 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任意解雇勞工,除非有法定終止事由。 如果情況不符而逕自解雇,當心收到「違法解雇」更得給付訴訟期間之工資等相關賠償,得不償失。 因此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的關鍵仍在於是否「情節重大」。 1.掌握法令之變動。 2.整合公司法規提出應變方案。
公司內外各類型中、英合約暨法律文件之撰擬、審閱、修改、協商、簽定。 各類函稿撰寫,如法律意見、存證信函及公文等。 提供公司各部門之相關法律事務諮詢或分析意見、標準合約制定及修改。 控管合約、法律文件之作業流程暨歸檔及追蹤管理,降低公司營運風險。 必要時參與合約擬定談判,適時出具法律意見給相關單位。
3.關係企業法令宣導及教育訓練規劃及執行。 4.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1.統籌及規劃法務及人資職能業務、訂定人力資源政策及推動。 2.法律文件之撰擬、審閱與協商,如中英文合約、備忘錄等。 3.促進組織與領導力發展、建立人才發展體制。
4.財產建檔、盤點、調撥、處分等相關文書作業。 5.現場土地租金收取、電話諮詢與接待訪客等日常事務。 6.其他行政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