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6大分析

半總統制的定義為:該國的政府(行政首長=行政院長)需要仰賴立法機關的多數同意才可以存在,而且國家元首(總統)是由民眾所選出的。 權力分立 與總統制的總統不同之處,在於半總統制的總統理論上並沒有行政權,部分的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具備有行政人事任命權(例:台灣),或規定一些專屬行政權,例如國防與外交由總統負責(例:法國)。 簡單來說,就像台灣的現狀一樣,行政院長負責制定主導行政方針,總統只負責任命行政院長。 但是在半總統制的規定下,行政院長或總理是可以被立法機關經由不信任投票案給推翻下台(不信任投票案會在下面談內閣制時再細部討論),這就是為什麼該國的政府需要仰賴立法機關的多數同意才可以存在。

總統的蒞會與支援對各機關推動政務有其正面積極功能,且以兩位總統的蒞會均對文官制度之發展作出提示,除為考政機關之施政重點參據外,將更有助於考試院政務推動與其他相關院之配合。 又有關學術研討會論文或會議之中心議題,對於學理、思維創新有正面的啟發功能,既能借助學者專家之高見,作為法制建立與決策改進之參考;同時,亦能達到雙向溝通功能與宣導之效果。 再以政府再造有賴健全與現代化的文官系統機制,加以推動完成,全體公務人員應善盡職責,積極成為政府再造的推動者,並懷「民之所欲,常在我心」的信念,以提升政府服務品質,為全民謀最大的福祉。 惟隨著修憲的結果,暨現代化國家的建立與社會快速變遷,人民需求提升,相形之下政府處理公務能力必須提高,以增進人民福祉﹔因之,外在環境如憲政結構調整擴大考試院組織職能、西元二○○○年政權輪替,暨內在之公務人力之引進與運用關係重大,均直接、間接地對考試權與人事機構設置,在理念、制度上產生變化與衝擊。 尤其是有無必要就考試權之運作與組織之調整,針對給國內政經情勢做適度調整,可能面臨「合憲性」與「實定性」之兩難抉擇。

權力分立: 憲法—權力分立(3版)

於特殊例外情形, 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 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 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 為監督之基礎。 其 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 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如 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 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在我國民主憲政法秩序之下,預算的法律性質應採「預算法律說」(又名「特殊法律說」)的觀點;其「法規範」的性格徵諸憲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立法院議決預算案之規定,以及預算法第二條對於「法定預算」之立法程序與效力之規定,意旨甚明。 就其審議程序、規範對象乃至於效力的持續性而言,預算雖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但是此正係其特殊性之所在,尚不能據而否認為其規範性。 而在「預算法律說」之立場下,此項規範應由立法權與行政權協力分工共同形成;且在尊重立法者於規範形成時具有民主正當性的理念下,自無逕而否定其修正調整預算之權限的道理。 因此,得否以我國現實預算審議的若干特殊安排,遽而援引「預算行政說」之觀點,嚴格禁止立法委員調整預算之細節,而捨諸多當代財政法學界發展形成之理論於不顧?

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

如果公诉办公室不认真履行职责,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如果法院认为这些指控是有价值的,则会命令警察采取行动,避免因为公诉办公室的不作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2005年匈牙利宪法法院认为警察代表的政府不拥有这项特权。 在匈牙利有四个国家机构独立行使四项权力,除国民议会、政府、法院系统外,还有一个公诉机构系统,由首席检察官领导,这项特殊制度的建立是受到1974年葡萄牙康乃馨革命影响而设立,但首席检察官的官职则是在1872年就已经设立了的。 德国还设有非常权威的宪法法院,主要职责包括就政府单位间的争端做出裁判,对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宪法诉讼以及确定政党是否违宪。 如果对某个政党的合宪性存在质疑,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和联邦政府有权向宪法法院申请取缔政党令,宪法法院随即依照法律的标准审查该党的纲领和党员的行为。

以美國為例,其國會擁有預算之提案權;為了保障行政部門之合理參與,乃使行政部門( OMB )於事前有提供預算基礎資料之權責,總統則於事後享有預算否決權。 而在我國,憲法已將預算案之提案權分派予行政院,則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理,我國之規範重心毋寧應在強調「財政民主主義」,亦即「財政議會主義」之要求,以確保立法權之合理參與。 權力分立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整個法領域之中,尤其具有「政治法」的規範特質。 這不僅是因為其生成與存續取決於政治力量與政治共識,而且更是緣於憲法的目的與功能,主要即在規範政治權力的運作。 從而為了因應政治變遷及社會發展的需求,憲法規範無疑必須預留政治運作與發展的彈性空間,俾使政治部門得以合理解決政治上所面臨的問題。

權力分立: 憲法:權力分立

除了憲法訴訟法的施行,這一段時間與權力分立相關的憲政發展及憲法解釋,亦有相當的變革與進展。 司法院大法官的人事,在2016年11月及2019年10月,分別有重新的任命。 此外,為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制度,亦於2019年7月開始運作。 而使國民與法官一起參與刑事審判的國民法官制度,則將於2023年1月施行。 在憲法解釋上,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5月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憲法保障同性婚姻,要求立法者於二年內修法或立法;立法院則在2019年5月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 這號解釋充分體現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及公民社會在人權推進上的合作與制衡,是我國憲政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權力分立可區分為「功能上之權力分立」以及「組織上的權力分立」,前者是指以國家任務作為區分標準,國家權力在功能上區分,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分立。 後者是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這五種不同性質的國家任務,分別交給不同的國家機關來行使。 因此所謂「權力分立」,並不僅是國家權力的區分,而是國家權力之行使,在功能上以及組織上的區分。

權力分立

該次會議除由考試院所屬部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提出業務報告外,並以分組討論方式,就「強化考用配合,改進考試制度」、「整建人事管理體制,推動政府再造」及「健全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加強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等三中心議題進行討論。 權力分立 尤其重要地,台灣地區於西元二千年經由總統大選,完成了政黨輪替與和平轉移政權的世紀工程,新政府雖謂承續既有的憲政體制,承認憲政基本架構與價值,惟以新政府的憲政政策白皮書提到,以三權分立應重建小而有效率、權責分明的政府,即希冀合併總統府、行政院與考試院的職權,貫徹行政一體。 吾人暫不論未來發展,但考試權之獨立、超然運作,是應被堅持與採行的。

一、行政機關與議會機關武器對等模式,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學的通說咸主張,美國的市長議會制(Mayor-Council System),尤其是強權市長制,讓其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分立,且市長、議員各自民選產生,二機關間的地位對等、平行且相互制衡。 質言之,在強權市長制下,議會與行政機關不僅有各自獨立的權限,也可以彼此相互制衡、對抗。 例如:議會通過的法案,市長無法接受,就可行使覆議權;惟相對的,若議會對於覆議案有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議案時,則市長仍應接受,這可以說是最標準的行政、立法平等模式。 權力分立 解釋理由書以全文七成之篇幅,猶如教科書之筆法細說與本解釋文相關卻不相屬的預算案與法律案制度性之歧異,顯有理由說明方法輕重倒置之偏差,不合法律解釋邏輯,且與司法院大法官數十年來已確立解釋文理由書之撰述傳統有悖。

缺點: 由於行政立法合一,因此制衡機制薄弱、分權不夠徹底;且政治若是陷入僵局,可能產生國會不信任投票或解散國會,在政治安定性上可能容易動盪而不穩定。 本書於2003年正式出版,2008年再版,2016年修訂三版。 這一次修訂四版,主要是因應今(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的正式施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舊制走入歷史,由憲法裁判制度取而代之。 新制施行的8個月內,憲法法庭已經作成了15件判決,外加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的暫時處分裁定。

  • 這一次修訂四版,主要是因應今(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的正式施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舊制走入歷史,由憲法裁判制度取而代之。
  • 聯邦委員會作為最高行政權力機關,各委員權力均等,除非委員自己辭職,否則任何機關均無權對其罷免或將其免職。
  • 這就跟內閣制的核心價值──立法責任(legislative responsibility)有關了。
  • 二.權力分立原則的目的:一為追求「效率」,一為「避免專權暴政」,保障人民自由。
  • 羅斯福為加快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最高法院,要求美國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數目,間接將司法置於行政管轄下,全面掌握三權,這就引起了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
  • 「三權分立」一詞通常歸於法國啟蒙運動的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男爵,儘管他沒有使用這個詞,而是指權力的「分配」。

國會:由上議院主席和下議院議長所領導,馬來西亞國會實行兩院制,即上議院和下議院,是負責馬來西亞立法事務的國家機關。 聯邦大會也是德國的國家機構之一,它的唯一職能是依據《基本法》第54章第1節第1條(Artikel 54 Absatz 1 Satz 1 GG)的規定選舉德國聯邦總統。 如果由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構,無論是貴族還是人民,來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執行公共決議和審判個人的原因,那麼一切就都完了。

權力分立

8.研究改進公務體系分層負責及逐級授權制度,並循公務人員在職教育之落實,以強化組織功能,提昇行政效率。 這使得政府能夠有力地制衡立法會,在一定程度上主導政府運轉,但其對司法機構及廉政公署、審計署等獨立機構的制衡則相對較弱。 匈牙利政府:議會以過半數票的相對多數原則使政府要員就職或離職,任期4年,其中總理由具有禮節性質的總統指定議會最大黨派的領導人擔任。 瑞士的委員會制本質上是代議制及議會制的混合民主政體,聯邦委員會按照國會選舉結果產生,各委員不能兼任議員,並采合議多數決。 權力分立 被選舉成為聯邦委員會成員的國會議員,將失去在國會中的議員資格,職位將會由其他人來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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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