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函釋]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
應申請報廢。 公路監理機關實施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發現汽車有前項情事經覆驗不合
格時,應責令報廢。 第二十條 機車載貨規定 汽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業、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
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試車牌照憑用,但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機車載貨規定 三、按季或按年領用,期滿仍需續用時,應於期滿十日內向原發照機關 換領新照。 四、請領試車牌照時,應按規定費率繳納押牌費、租牌費。
六、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 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第一百十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狹橋、圓環、隧道、單行道標誌之路段 或鐵路平交道、快車道等危險地帶,不得倒車。 但因讓車、停車或 起駛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機車載貨規定: 營業人購置或承租乘人小客車要注意的稅務規範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二、蓋、凸緣、閥、旋塞等有無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六、香港或澳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七、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 區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 證。 八、前款之駕駛執照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 、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 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第四十一條 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左列規定:
一、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寬、六十五公分 深。
機車載貨規定: 機車載貨有規定,長寬高、重量有限制?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
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 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 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 行右轉彎。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
運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 前段紀錄卡應
妥善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
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機車載貨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 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 車、大客貨兩用車。
機車載貨規定: 機車載人有規定! 不得三貼、側坐、前坐載人
前項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如係辦理機車過戶者,其證明書並得由
當地機車修理業職業工會開具。 但其繳驗之工會會員證與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上之負責人應屬同一人。 前二項之汽車買賣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行號登記,並經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登記列管,且無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方得辦理受
託代辦過戶業務。 汽車所有人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汽車過戶者,除繳驗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有效之
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
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
證文件代替之。 從事汽車運輸業者,不得領用與其經營性質相同種類之自用車牌照。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95條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危險物品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歸屬於附件二分類表之危險物品。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的規定,如果乘載5歲以下兒童,建議自行開車(裝安全座椅)、搭乘大眾工具、計程車,都是比較安全的乘載方式。 有些家庭同時要接送2位小孩,或是一家三口出門,為了方便就三貼出門,雖然明知三貼違法,但路上仍不時會遇到,為了駕駛和乘客的安全,建議開車、搭乘大眾運輸、或父母各騎1台機車。 開單的員警表示,當時因為陽光太大,無法從後照鏡確定後方來車狀況,有擺頭示意,但整起事件,有網友建議遇到這種霸道切出,可以按喇叭提醒,也還好騎士有行車紀錄器佐證,否則恐怕無端挨罰。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今(27)日針對疫情期間新北發生「恩恩案」,兒童未能獲得有效的緊急醫療救護一事,發生「政府失靈」效應,糾正衛福部、新北市政府應就兒童緊急醫療救護問題檢討改善。 對此,指揮中心回應,針對監察委員糾正部分,除將審慎注意規範用語明確性外,也已要求1922針對後送案件作業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
第二十七條 停駛車輛復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原登記停駛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認可並予登記後,發還牌照。 第十三條[函釋] 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重新申請牌照。 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
明單。 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如遺失或損壞時,應由汽車所有人或拖車使
用人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九條[函釋] 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如附件十四。 高雄區監理所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以直接從事生產,需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時,得以個人名義申請領用一付自用小貨車牌照。 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附件1之1的審核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領用一付自用小貨車牌照。 其規定行業及應檢附證件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首頁→監理服務→汽機車→車輛牌照→個人申領自小貨牌照查詢。
- 第四十四條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
次。 - 第六十六條 考驗用車除考領普通小型車機車駕駛執照者,得以自備車應考外,餘由
公路監理機關供應,並按左列各款收取考驗車使用費:
一、聯結車按十公升高級柴油之市價收費。 - 雇主對簡易提升機,應每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換領國際駕駛執照,同時申請換 發新照者,得不受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規定之限制。
-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 第七十條[函釋]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
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
追繳之。
學科及術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00分,其及格標準均為七0分,但
術科考驗如有其中任何一站缺考、棄考或零分亦評為不及格。 學科之題庫、配題及術科之試題、配分標準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六十七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
驗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
其免考期限為一年。 第五十七條 申請汽車駕駛證者,須年滿一八歲,並須左列各項測驗合格者:
一、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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