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姐犯後坦承犯行,與對方和解,兼衡犯罪動機及被害人名譽受損等情狀,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拘役五十日,給予緩刑2年宣告。 法院認為被告年僅十八歲年輕識淺,為促使她日後遵守法律,命伊在臉書留言板內連續三天刊登道歉啟事,而且保證絕不再犯,再命其提供八十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同時,也補充提醒,如果企業有相關個資業務,是委託第三人代為執行,則個資法也要求對於該等第三人(常見協力廠商)進行適當的監督管理,這都是個資保護管理制度的重要環節。 這包括了應提供給當事人對於個資:1.查詢或請求閱覽。 對於新創公司來說,較簡便的作法,是和前述提到的「隱私權政策」中一併規範設計。
- 法院認為被告年僅十八歲年輕識淺,為促使她日後遵守法律,命伊在臉書留言板內連續三天刊登道歉啟事,而且保證絕不再犯,再命其提供八十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然而,這些個資其實在面試結束後,由於「應徵」特定目的已完成,其實就沒有保存的合理性。
- 顏士程坦承確有將學生個資提供給補習班業者吳芝庭,但這些資料平日放置校長室,提供給老師聯絡家長之用,老師可自由進出查閱,沒有秘密可言;林火旺也表示,他交付給補習班的資料,僅為家長委員的個資,完全無秘密可言。
- 我們希望從近日發現的一些實例,來解釋一下這些事件背後所牽涉到的相關條文。
- 3.民事責任:這裡有三個重點:首先,公司只要違反個資法的規定,而有當事人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告訴乃論犯罪通常都是與侵害個人法益的輕罪(或親屬間犯罪)搭配,例如妨害名譽、毀損、妨害秘密、過失傷害等犯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非常上訴也是一種上訴,讓法院「再審一次」,確認前次的判決是否有問題。 如果確定有問題,那麼法院應該根據合理的法條、程序「另行判決」。 但非常上訴沒有暫緩執行的效果,在非常上訴過程中,還是必須受罰,只能在最後打贏官司後,再提起國賠。 刑法中將犯罪類型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 也就是只要法條沒有明定:「……(刑法章節或條號),須告訴乃論」,即屬於非告訴乃論。
個資法告訴乃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註釋-告訴乃論
惟根據第十一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同時,根據第十三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之請求,可將個人資料使用時間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定期限,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由上可知,當契約關係已經不存在時,企業應主動將所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停止使用。 個資法,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其中第41條至45條規定,只要違反蒐集、處理、使用的目的性就可能觸法,就違法的源頭營利行為,屬於公訴罪,以遏阻販賣個資行為,至於非營利的違反個資法部分,則屬於告訴乃論罪,除刑責外,也可透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進行求償。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違反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者,惡性較為重大,且侵害個人隱私權益甚鉅,爰增訂但書規定,排除需告訴乃論,即令無被害人提出告訴,亦得追究犯罪者之刑事責任,以期加強打擊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 個資法告訴乃論 鑑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與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攻擊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係非告訴乃論罪,爰於但書一併規定,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毋庸告訴乃論,以求一致。 這裡最重要的是,務必留意在原蒐集「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
3.民事責任:這裡有三個重點:首先,公司只要違反個資法的規定,而有當事人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打擊範圍非常大,除非公司能證明行為無故意或過失者(例無,強調是公司員工個人行為),不在此限(參個資法第29條第1項)。 此可發現,絕不是只有個資外洩事件才有民事賠償問題,目前我們也看到相當的案例是關於違法行銷、垃圾信件而求償成功的案例(違反第20條),此請務必注意。 個資法告訴乃論 同時,對於企業體而言,個資法為了衡平當事人保護,對於這裡的違法行為,定有由企業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得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條件(參個資法第29條第1項)下,實務有以應由企業提出證據說明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見解 。
個資法告訴乃論: 個資法 告訴乃論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找律師費用怎麼計算,需要看律師「作業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幫我們做什麼事情,如:全案委任(審級)陪同、撰寫書狀、非訟調解、發函等… 蔡惠芳(2013),〈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第一講:保護法益與規範功能〉,《月旦法學教室》,第126期,頁64。 例如:網路詐欺則會構成刑法「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第339條至第334條之1)、網路援交則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第230條至236條),而網路販毒則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犯罪。 這一類犯罪的構成,並不會因為透過網路實施而特別成立不同的罪。 A透過惡意軟體記錄B輸入的登入資料,屬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觸犯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會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裝潢公司蘇老闆不滿客戶徐男未付裝潢費,派員工張某去徐男住處樓下站崗,張某背著看板,上有徐男全名和地址,徐男認為侵犯隱私而提告,警方將蘇老闆和員工依個資法函送;這是討債反挨告違反個資法的罕見案例。
﹝1﹞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刑事責任方面:觸犯個資法者,而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故意時,將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處罰方面: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等,將與法人面臨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但是,至今仍未見主管機關發動行政檢查,也沒有相關裁罰的發布,由此可見,讓企業、政府單位遵循法規提升防護質量,主管機關的態度十分重要,也責無旁貸。 ﹝4﹞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 ﹝1﹞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個資法告訴乃論: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不到必要關頭,沒有人喜歡提出官司訴訟,畢竟打官司不是件輕鬆的事情。 不過,要能夠真正發揮個資法的效力,民眾必須了解自身的權利,若是遇到外洩個資案,要透過正常的管道,對濫用的政府單位,或是企業提出訴訟,用訴訟的力量約束,和主管機關一起,共同肩負監督落實個資保護的重任。 因為個資訴訟屬告訴乃論罪,依個資法起訴的刑事的案件最後以和解撤回的占大宗,至於依個資法起訴並有判決的民事案件,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表示,目前找到的案件約4件,其中僅有1件是原告獲得勝訴,不過詳細數字仍需詢問法務部或司法院。
而公訴、自訴的最大差別就在於「是誰向法院提出裁判的請求」。 如果是由檢察官提出(起訴),就是公訴;如果是被害人提出,就是自訴。 此種明定某罪是告訴乃論的法條,在刑法中都是規定在該章節的最後一條,也就是每章都會有自己的規定。 例如刑法第16章之1是妨害風化罪 個資法告訴乃論 個資法告訴乃論 ,範圍是從第230條至第236條,其中第236條規定:「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此在妨害風化罪這章裡面,只有第230條是告訴乃論,其他罪名都屬於非告訴乃論。
個資法告訴乃論: 行銷前一定要懂的個資法
刑事犯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一般稱公訴罪),然而基於某些犯罪之性質涉及公共利益程度較小,並兼有維護親情人倫之考量,因此刑法就某些罪名須告訴乃論 … 2023年1月1日上午8時30分,蔡英文總統在府內發表新年談話,說明2023年施政方針。 總統表示,過去面對經濟、疫情、食衣住行負擔與威權等,身為執政黨,有責任為民眾分擔責任。 對於增加的稅收,將用於補發勞健保缺口、台電偏鄉補貼;未來政府將朝四大方向,包括: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維持經濟動能,做好準備。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說現行個資法仍有缺失,但依然有相關條例可以保障大眾的權益,依現行個資法第27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個資法第29條:個人資料若遭他人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如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公開道歉)。 如果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命對方賠償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1﹞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對於妨害名譽、毀損罪、傷害罪等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並沒有提告追究行為人之責任,檢警機關不得主動偵辦,但舉凡殺人罪、竊盜罪、詐欺罪、強制罪等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行為人之責任,但已侵犯生命、身體、財產等重要法益,檢察官仍會主動偵辦案件。 在刑法中,除少許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妨害名譽、普通傷害罪、毀損…等,須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告後才可進行偵辦外,其餘多數刑事案件都為屬於公訴罪種類,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機關都能主動介入調查,例如:竊盜罪公訴或妨害性自主、殺人及詐欺公訴…等。 刑法上將案件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那我們在生活中或媒體新聞報導中常聽到的公訴罪又是什麼?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諮詢案件,包含公訴罪詐欺等,常見類型有以下這幾種:毒品罪、詐欺罪、重傷害罪…公訴是訴訟程序的一種,若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自首而知道有犯罪存在時… 駭客的不法行為,在實體法上均能找到相對應的法律來規範,但網路的匿名性常導致難以追溯到犯罪者。
民國101年10月1日,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開始施行(簡稱「個資法」,個人資料簡稱「個資」),受規範者範圍大幅增加,從原本特定數行業,擴大到幾乎每間公司企業都可能成為個資法規範的對象。 所有「人與人」來往的「個人資料」,都會被納入討論。 與「個人」有關資料,都會受到保護,可說是相當嚴格且規範範圍廣泛的法律。 2019年11月22日 個資法告訴乃論 — 經法院審理認為,楊小姐知道個人資料未經他人同意不得非法利用,而張貼毀損被害人名譽的文字,傳述 … 依個資法第45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告訴乃論 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有無告訴乃論適用可就犯罪事實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400萬元,是個資法上路以來,主管機關對個資外洩所作出最嚴重的懲處,對於大型企業來說,可能並不會造成營運上的困難。 張紹彬表示,在沒有個資法的時代,類似的案件是以誹謗罪來裁決,如今民眾因為不了解個資法,誤觸法律規範時,就得面臨加重刑期的情況,這點是否和立法的目的有達到共識,非常值得再三省思。 臺南地方法院依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處拘役40天,若是繳交易科罰金,每日以新臺幣1千元計算,總額4萬元。
個資法告訴乃論: 公訴罪程序如何進行?怎麼談和解?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II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在攸關公益(例如要訴訟需要相對人資料),才例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必要範圍,而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兼顧「個人的隱私權保護」及「合理利用」的衡平。 當新個資法施行時,筆者正好任職於金融機構,也因為前述個資法賦予的民、刑事等責任,當初金融界的各大企業是以「動輒得咎,如臨大敵」的謹慎態度因應,不論對於告知義務的履行、資料保存的安全維護措施,都很仔細。 4.行政責任,對於上述三項嚴重的違法行為,政府、主管機關可按次開罰處5萬元至50萬元的罰鍰。 而較輕的其他違法行為,如未於限期改正,也同樣將受罰鍰之風險(2萬元至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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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矯枉過正的現象,確實在個資法上路後層出不窮,還出現了個資蟑螂,矯枉過正是因為懼怕觸法,濫用法律的規範;個資蟑螂則是利用民眾或是承辦人員,對於個資法法條不夠熟悉,想藉此大賺一筆。 金管會在8月底經調查後確認,中信金內部程式設計、驗證,及內控程序上有缺失,導致大量用戶資料外露,依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 第1項與第129條第7款規定裁罰400萬元。 中信金網站繳費中心在今年5月,被網友發現網路可上查詢到包含繳費用戶的姓名、手機號碼、身分證號碼、信用卡卡號等資料,共有33,320用戶,共計57,297筆資料受到影響。 經過1年,確實有了至少5起的個資法裁決判例,但並非大型的企業外洩案件,對於企業來說,仍舊無法得知,法官對於企業案件的裁決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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