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言詞、書面(實體紙本或電子檔形式)、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數位文件、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等,或任何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方式。 註3:簡榮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修正重點簡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2012年9月4日。 本條處罰的是妨害個人資料檔案正確性之行為,為與《刑法》偽造文書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平衡起見,將刑度修正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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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終止時,應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申請為終止登記。 如係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其名稱、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例如:上、下班時間及事假、病假、休假、娩假各項請假紀錄在職紀錄或未上班之理由、考績紀錄、獎懲紀錄、褫奪公權資料等。 例如:僱主、工作職稱、工作描述、等級、受僱日期、工時、工作地點、產業特性、受僱之條件及期間、與現行僱主有關之以前責任與經驗等。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什麼是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
﹝5﹞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前項應記載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 當您有意願參加本公司所舉辦的教育宣導說明會時,我們需要您提供姓名、電話、所屬單位、電子郵件,以作為受理報名的依據。
- 舉例而言,稅捐機關依法規所定的職務,在必要範圍內,可蒐集處理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所得資料(劉佐國、李世德,2015)。
- ﹝2﹞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 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 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須注意的是,公共利益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適用本款時,應謹慎為之,不可過度侵犯當事人權益(劉佐國、李世德,2015)。
- 又,倘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或資料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令致有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虞者,本校將不進行國際傳輸,以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各級政府所為公告之方式,以在政府公報登載較為經濟方便,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關於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宜有細目規定,以便作為公告或其他相關作業之依據。 爰於第二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此部分為統一規定。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保護公開作業
所謂「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包括以下事項:1.成立管理組織,配置相當資源。 為保護您個人資料之隱密及完整性,本公司謹恪遵政府相關法令及資訊管理原則。 您的個人資料會被嚴密保存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委託具有高度安全性、穩定性之資訊保管公司的資料儲存系統中;要取得您的任何資料,都必須在本公司訂定之資料授權範圍內,始可進行資料之取得與使用。 此外,本公司已採用適當技術及組織安全措施,保障您的個人資料免遭遺失或任何非法處理。 本公司不會將您的資料提供給本公司或本聲明所告知以外之任何人,惟經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並透過正式且合法之程序要求時,則不在此限。 1.應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在使用個人資料時,須注意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
-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 本公司為因應社會環境變化、業務需求、科技技術之進步及法令規定之變更,將不定時修訂與公布本聲明。
-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法務部參酌歐盟、英國、比利時、西班牙等外國立法例,經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於2012年10月1日發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明定182種特定目的、85種個人資料類別。
-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 除此之外,本公司也可能會保留您在上網瀏覽或查詢時,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記錄,包括但不限於您使用連線設備的IP位址、使用的瀏覽器、使用時間、瀏覽及點選資料紀錄等。
- 1.組織的管理:企業組織中常見之組織模式,係基於營業需求,設立以專業經理人帶領之各部門,分工完成企業整體任務。
三、申請人完成線上預填表單填寫後,系統會產生一組預填單條碼序號,可憑預填單條碼至郵局櫃台辦理,同一申請人每日最多可預填50筆表單,該預填表單資料自預填當日起算45個日曆天內有效,逾期自動失效且不另行通知。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申請人如係透過「以網路郵局登入」者,可於每次預填存提款及匯款交易下方勾選「設為常用預填單」,相關資料輸入完成後,系統會寫入儲戶「常用預填單」資料庫,提供申請人下次點選使用,本公司「常用預填單」提供每一儲戶最多設定999組資料;「常用預填單」資料保存效期如逾5年未使用,本公司將進行資料刪檔,如欲再次使用須重新設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故企業尚有維護個人資料正確性之義務。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48條第2款之規定命限期改正,未改正,則將遭處罰鍰(詳後述)。 依上開規定,告知之事項除「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外,另包括蒐集者之身分、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 因資料來自於他人,故至遲應於處理或利用前或首次利用時併同對當事人進行告知。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特定目的」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1﹞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 ﹝1﹞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本法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
﹝1﹞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應受其許可或登記之非公務機關,就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入要之配合措施,並得進入檢查。
如此不僅可提升企業日常營運效率,並可減少企業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受罰之機率。 2.人的管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施行後,對企業營運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企業內,自然不能只有特定單位對該法有所認識,而須全體員工都對本法有一定的了解,如什麼時候可以蒐集個人資料、哪些個人資料可以蒐集、蒐集以後如何保管、日後如何利用、手中的個人資料是否須停止使用、新產品或服務設計時是否須納入個人資料保護考量、該產品或服務的個人資料項目該如何設計等。 2.妨害個人資料正確性之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2﹞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2﹞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3﹞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公務機關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需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先取得台灣證券交易所或其他權利人之事前書面同意,並請註明資料來源同時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 例如,番茄日報蒐集販賣黑心油商人的個人資料,是基於新聞報導的特定目的,並且是為告知消費大眾有關黑心油的資訊,此與公共利益有關,這樣的蒐集個人資料是被允許的。 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 本校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決議事項應納入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暨指導委員會會議報告,涉及重大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提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及互動關係人(如企業雇主、畢業校友、學生家長、本校教職員工生及其他與本校相關人士等),如有任何回饋事項,將列入下次會議之討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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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立書人個人資料之機構。 Gogoro 得隨時變更 Gogoro 隱私權政策中的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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