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1﹞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個人資料保護法: 適用範圍
條可知,個資法之核心立法目的乃透過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遭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身處社群媒體發達、人人均為自媒體的網路世代,現代人若藉由網際網路之高度傳播性,刻意公開足以直接或間接辨識為特定人之個人資料,以達瀏覽者群起肉搜、起底該特定人之行為,是否即會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刑事罪責? 在現今的社會中,隨著科技的變遷發展,資訊得以快速流通,存取也更加容易。
依前 2 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2 萬元以下計算。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識別重要性」,是指資料本身能不能「間接」識別出資料的擁有者的程度。
個人資料保護法: 「隱私」這個詞彙你不陌生,但你知道怎樣才算「侵害他人隱私」嗎?
A 當事人提出查詢、閱覽、製作複本請求,企業或公務機關必須在15天內回覆。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停止對個資的處理或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 A 只有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就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與洩漏。 例如在贈獎活動中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就僅能用於贈獎活動,不能做為其他用途。
- 但「臨檢」本身,其實就是個侵害隱私的行為,不是警察隨隨便便,可以說攔就攔。
- 四、配合第二條第四款「處理」之定義規定,爰將第四款「電腦處理」中「電腦」二字予以刪除,並將「蒐集」亦列為得請求停止之事項,另「及利用」修正為「或利用」,以資明確。
- 自由開講》婚前徵信的法律問題 鄧湘全 公車車廂上斗大的標題「婚前徵信」,不禁讓人有個疑問,是要徵信什麼東西呢?
- ﹝3﹞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 因此,如果仍使用以往的蒐集方式,但沒有告知當事人,就不能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也就是說,企業無法再藉由這種管道取得個人資料,除非當事人同意。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因此,立法的目的,除了要保障人格權與隱私權之外,亦要透過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行為,來達到促進個人資料合理的利用。
本校所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應遵循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校個人資訊管理制度之規範,且個人資料之使用為本校營運或業務所需,方可為本校承辦同仁利用。 A 當事人提出補充、更正個人資料請求,企業或公務機關必須在30天內回覆。 5.當事人依個資法可行使的權利,亦即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檔案,可要求查詢、閱覽、製作複本、補充或更正資料,以及要求蒐集者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是刪除個人資料檔案。 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除此之外,大法官並認為尤其是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相關設備任何人都容易取得,個人的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的可能性大為增加,個人的私人活動及隱私所需要的保護將隨之提升。 而我國的憲法本文沒有直接規定保障隱私權,大法官是透過憲法第22條的概括條款:「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解釋隱私權應受到憲法所保護。 從本週開始,我們將進入隱私的另一個面向「個人資料的保護」,如每個人的「車牌號碼」就是個人資料的一環。 由於隱私是個抽象的概念,本篇以下會先就隱私的概念和大家作說明,以利後續的討論。 A 「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因此不論是以紙本方式記錄個人資料,或是透過網站的註冊系統蒐集,都算是在蒐集個人資料。 A 新版個資法擴大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不論是經由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或是手抄記錄的個人資料,都受到規範。
未依前 2 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 個人資料保護法 9 條規定論處。 身處社群媒體發達、人人均為自媒體的網路世代,現代人透過網路途徑進行溝通、抒發情緒的狀況相當頻繁,然因網路本身具有高度傳播性與渲染力,故任何人在發表言論後可能衍生之後續效應亦更勝以往。 此除須判斷是否符合該規定之客觀要件(即是否為個資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行為人是否有違法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資之行為)外,須再深究個資法第41條所稱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主觀意圖要件中,關於「利益」之範圍究屬為何?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
二、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在委託他人處理時,應選擇一個在資料處理的技術安全和組織上能提供足夠保障措施的次合同人,並應監察有關措施的執行。 一、任何人有權不受對其權利義務範圍產生效力或對其有明顯影響並僅基於對資料的自動化處理而作出的決定的約束,且有關資料僅用作對該人人格某些方面,尤其是專業能力、信譽、應有的信任或其行為方面的評定。 一、除法律有相反規定者外,資料當事人有權在任何時候,以與其私人情況有關的正當和重大的理由反對處理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 二、為上款(五)項的效力,如法律規定或具組織性質的規章性規定訂定了處理的目的和方法,則在其中應指定負責處理有關個人資料的實體。 個人資料的處理應以透明的方式進行,並應尊重私人生活的隱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際法文書和現行法律訂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
法官指出,對這種數位性暴力之行為,最重僅能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來處理;對被害人的影像在網路上廣傳,也欠缺對於網路相關經營者的管制措施。 以致於被害人除了民事求償外,目前已別無其他嚇阻此類行為的合法手段。 因此,只要法律限制到人民上面三個範圍的權利,就有可能侵害到人民的隱私權。 舉例而言:透過錄影設備監控他人自然會與個人資料(行動紀錄、行車紀錄)的控制相關,可能侵害到人民的隱私。 本校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決議事項應納入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暨指導委員會會議報告,涉及重大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提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及互動關係人(如企業雇主、畢業校友、學生家長、本校教職員工生及其他與本校相關人士等),如有任何回饋事項,將列入下次會議之討論議題。
一、本法律適用於全部或部份以自動化方法對個人資料的處理,以及以非自動化方法對存於或將存於人手操作的資料庫內的個人資料的處理。 新《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客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無論是寫在紙上的個人資料,或是電腦中的數位資料,全都適用新《個人資料保護法》。 印尼國會將在本週通過新的資料隱私保護法案《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PDP)。 該法規定,資料營運商若洩露或濫用私人訊息,可能面臨最高5年監禁和最高50億印尼盾(約新台幣1000萬元)的罰款。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因此商家是不需要將維修紀錄單交還給客戶的。 而同時依照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因此,商家除非已盡到前述告知義務,否則不可以將此次維修紀錄單上所取得的個人資料,挪移至其他地方使用。 換言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律效果並不是單純民事糾紛,實際上是刑事犯罪行為。 到底什麼叫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是一個應該非常嚴肅看待的問題。
三、基於刑事偵查目的而處理個人資料,應僅限於預防一具體的危險或阻止一特定違法行為,以及行使法律規定或具組織性質的規章性規定所賦予的權限而必需的,並應遵守適用於特區的國際法文書或區際協定的規定。 三、本法律適用於對可以認別身份的人的聲音和影像進行的錄像監視,以及以其他方式對這些聲音和影像的取得、處理和傳播,只要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的住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特區),或者通過在特區設立的提供資訊和電信資訊網絡服務的供應商而實施。 為鼓勵當事人結合民間力量,便於透過訴訟主張權利,發揮保護個人資料之功能,增訂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符合規定者,得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遭受侵害之當事人進行民事或行政救濟。 新《個人資料保護法》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不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均適用新《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團針對衛福部將健保資料庫提供第三方機構做學術研究、個資去識別化仍可辨認,以及民眾無資料停止使用請求權等問題,聲請釋憲。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憲法法庭今日作出判決,認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資料停止使用的規定違憲。
「隱私」這個詞彙在現代社會並不陌生,但到底隱私的範圍到哪? 如果單純地從「隱私」這個詞的中文文義觀察,其所指的是一個人不想受到他人干預的個人空間。 A 員工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亦得負刑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A 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意圖營利而犯法,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偵查佐疑妻外遇 竟跟監調閱兩男個資與行車軌跡 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蘇姓偵查佐懷疑妻子有婚外情,自行跟監妻子行蹤,鎖定2名男子與妻子有接觸,竟記下車號私自查詢2名男子的個資與車籍資料,甚至還調閱其車輛軌跡,次數多達12次,新竹地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將…
個人資料保護法: 通知和許可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同樣個人資料對不同的資料蒐集者而言,因為「使用目的」之不同,法律適用也可能有所不同。 「他人」可能持有使用「我們」的資料,「我們」可能持有使用「他人」的資料,這種彼此關係,交互影響,產生各式各樣的作用,使得個資不單單是企業或公務機關角度面向的法律,除了民法、刑法等基本類型法律外,可以說是少見的重量級法律,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 (二)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 大法官在審理本案時認為,個人縱然在公共場域中,也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 其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定有明文。
-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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