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可以一审终审、案结事了的简单纠纷,偏偏让当事人打了一审打二审、打了二审打再审,恐怕也很难称得上“司法为民”。 事实上,如果真能通过综合配套、系统集成,将绝大多数简单纠纷消解在诉讼之前,进入法院的都是“疑难杂症”,合议制“做主力”、普通程序“打头阵”的“繁案精审”形态,当然是理想的诉讼模式。 但是,如果各类纠纷不分轻重繁简,“一股脑”涌向法院,就只能向制度变革要生产力,推动各类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制定方案立法授权试点先行修改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重要改革方法论,也是试错测压、成效检验、风险评估的科学过程。 於1985年,為因應當時民間工廠或公營事業於每日下班後或是假日期間,常需要有人留守顧廠房或巡察,訂定了「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但值日夜這項任務,歷年來都未被視為工作時間,因此大部分更沒有列入計薪,只由勞雇雙方協議補貼部分津貼。
歷經兩年多的公司法修正案,終於在107年7月6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 本次公司法修法對原有法規的管制調整放寬鬆綁、擴大企業經營利基及國內商業環境的改善及產業發展,均有莫大助益。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有利新創事業的籌資、企業優秀人才留任、健全董事會股東會運作機制、多元化盈餘分派等企業經營之重大變革。 全國70萬家以上公司未來依據新修法令規定進行董事會股東會召開、員工獎酬機制運用及股利發放政策擬訂等程序遵循,均應予適當安排,以為因應。 本文謹就本次公司法修法精神、意旨及相關重點表述解析提供參考。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于1991年施行,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情形1】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贷事实,并提供双方均认可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表示无力偿还的,适用简易程序。 【情形2】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但双方对借款给付方式、时间存在争议,需通过调取银行记录等方式查明,查证过程程序较繁琐、耗时较长,但由法官一人即可有效完成的,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情形3】被告对借贷的基本事实不认可,或对是否已还款存在重大争议,又或主张该案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等,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 实践中,一些同志担心程序简化影响实体公正,有的还担心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会滋生廉政风险,希望增加相关保障性条款。 经研究,涉及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的内容,具有一定共性,适合内部规定,不宜写入诉讼法,但需要在其他配套性文件中体现。
立法院去年5月31日三讀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調高虐童罰鍰最高至60萬元,新規上路不到半年,兒虐事件卻持續發生。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提案,認為現行罰鍰對負責人及行為人不痛不癢,主張應再提高十倍罰鍰,並納入刑罰。 此提案上架一天即突破連署門檻,卻讓幼教業者憂心,不斷提高刑度,對教學現場缺乏正向意義。 王恩海教授告诉律新社,目前律师行业最显著的问题就是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了赚钱,而且为赚钱会不择手段。 律师身份定义的三次变革反应了法律行业的巨变,通过《律师法》数次修改的进程,更能一窥行业发展的曲折路径。 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问题,背后却隐含着重重深意,贯穿着律师行业的发展。
修法2020: 自由廣場》海陸仔評趙少康、季麟連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本次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防止实践中出现“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建议增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 经研究,本次修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增加了“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免费表演作了进一步限定。 修法2020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权利,鼓励其创作作品,还要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用,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进步,使得作品以更丰富的形式、更便捷的途径、更经济的方式被传播和利用。
- 如果先表決多數黨的版本並通過了,也就是「格子」中已經填上內容了,那麼再表決其他版本就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不可能通過兩個「第1